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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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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債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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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免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8 月 17 日
民法 第五款 免除
§ 343
共 1 條
第 343 條
免除之效力
開啟 ›
債權人
向
債務人
表示
免除
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 上一款
第四款 抵銷
§ 334–342
下一款 →
第六款 混同
§ 344
回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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