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3 條(免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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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43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債之關係即消滅,屬單方行為,無須對方同意或書面。
Q · 口頭說「不用還了」,這筆債就真的消滅嗎?
會。免除是單方行為,到達債務人即生效
依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只要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債之關係即消滅,不需要書面、不需要對方同意、不需要對價。但前提是能證明該意思表示確實存在且認真(錄音、訊息、證人)。一旦生效,擔保這筆債的保證、抵押、質權也會因從屬性一併消滅,且原則上不能單方收回。
深度解讀
免除是民法裡最輕、卻最常被低估的一個動作。你只要「向債務人表示免除的意思」,這筆債就消滅了。不用對方同意、不用書面、不用公證、甚至不用對價。一句「算了,這筆錢不用還我了」,如果可以證明你是認真的,這筆債在法律上就真的不存在了。這就是為什麼很多長輩在飯局上隨口一句「沒關係啦」、或在 LINE 上回一句「這錢你留著花吧」,事後想反悔的時候被法院打回票。免除是單方行為,不能隨便收回。更危險的是,一旦你免除了主債務,擔保那筆債的保證人、抵押權、質權也會一起消滅(從權利附從性)。一句話,連鎖反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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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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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