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3 條(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03條規定,質權標的權利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違者對質權人不生效力。
Q · 權利質押給銀行後,我還能自己跟對方談減免或變更嗎?
不能,須先取得質權人同意才生效
依民法第903條,已成為質權標的的權利(如應收帳款、股票、授權金請求權),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例如打折、展期、拋棄、重談合約。未經質權人(通常是銀行)同意而為之,對質權人不生效力,質權人仍可主張原來的權利價值;出質人同時可能違反借款契約的擔保條款而被宣告加速到期。
深度解讀
你把一筆應收帳款拿去跟銀行抵押借錢,這筆帳款就變成「質權標的」。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中小企業老闆不知道的事:從那一刻起,這筆帳款就不完全是你的了。你不能私下跟債務人談減價、展期、或乾脆說「算了不用還」。只要這些動作會讓質權的價值縮水,沒經過銀行同意就做了,對銀行來說完全不算數。這條保護的不只是銀行,它其實是整個「權利質權」制度能運作的底層邏輯。如果出質人可以隨意處分標的,整個擔保就是空的,沒人敢收這種擔保品,中小企業的應收帳款融資、股票質借、專利權質押市場全部會崩塌。這條法律像是一把無形的鎖,鎖住的不是物,是你對這個權利的處分自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