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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三 章 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物
第 66 條(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1. 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67 條(物之意義(二)-動產)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第 68 條(主物與從物)
  1. 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2.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第 69 條(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1.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2.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第 70 條(孳息之歸屬)
  1.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2.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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