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三 章 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物
-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