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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6 條(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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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tsw
2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問題】- 何謂定著物?有何特性。下列各項(一、高速公路;二、茶園中之茶樹;三、露營搭蓋之帳篷) 是否為定物?理由為何?【答】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定著物是指非土地的構成部分,連續附著於土地上,並達到一定經濟目的,不容易移動的物品。定著物應具有繼續附著性、固定性以及供特定使用目的的特性。 - 根據這個定義,下列各項可以判斷是否為定著物: - 一、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是一個建築物,固定於土地上,供交通使用。因此,高速公路是定著物。(土地:屬土地成分) - 二、茶園中之茶樹:茶樹作為一種植物,雖然與土地有連續附著性,但不具備固定性,也沒有特定的使用目的。依§66II,不動產之出產物在分離前,是屬於不動產部分成分之一;但不動產之產物在分離後(如採收下來的茶葉),一屬於天然孳息、二是分離後的動產。 - 三、露營搭蓋之帳篷:帳篷通常是暫時性的結構物,並非固定於土地上,其連續附著性也相對較弱(欠缺固定性及繼續性)。因此,帳篷不屬於定著物;是屬於動產。總結起來,高速公路是定著物,而茶樹和帳篷則不是。 【區辨】物之判別:是不動產、動產、還是非物(是成分、或部分)?
ctsw
2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例:果園中的果樹,其還沒熟成結果前,都是屬於不動產之部分;果實摘下後,才能算是天然孳息(即分離後))。
ctsw
2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土地:系指一定範圍內的人力所能支配之地面及其上空與地下。 定著物: (一)須非土地之成分 (舖設的路面是屬於土地成分;高架橋樑為土地上的定著物) (二)須繼續附著土地且不易移動其所在 (檳榔攤以貨櫃屋,該屋不視為定著物;臨時組合屋…等,沒有「繼續」性,故為不能視為不動產。) (有些警衛室是帶有輪子者,沒有「固定性」。) (三)須具有獨立經濟價值 未必指居住:橋、紀念碑、靈骨塔…等。 一土地上有房屋,法律上,視為「二」件不動產。
ctsw
2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權利客體_物】 物不包括人的身體。 物須人力所支配 。(例:買賣火星上的一塊石頭) 物須獨立為一體 (非成分),能滿足人類生活之所需。 物之型態包括有體物(看得到摸得到) 與自然力 (能源:瓦斯、電力等)。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實務63(六)民庭決議一、釋字93: 「1️⃣定」「2️⃣著」「3️⃣物」係指 1️⃣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繼續2️⃣附著於土地之3️⃣非土地之構成部分而達一定經濟之目的 II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例如尚未落地的麥穗),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馬國柱會計師: 不動產,不動就很慘(景氣不動、稅籍不動)
stan
6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具有獨定的經濟價值,固定、繼續附著於土地上
aquarius8129
7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出產物為石頭、礦物、果實、石油
aquarius8129
7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一物一權
anny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定著物:§66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最高63年第6次民庭決議(一))>>輕便鐵軌、未完工的房屋都是定著物 違建是定著物(最高67年第2次民庭決議)
doriswang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麥穗(未落地)屬於不動產
vi7856
10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輕便軌道:C93「輕便軌,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alliso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93 63年第6次民庭決議(一) 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之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xihan9363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758條 配合參考
juliana080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該部分又名成分,成分分為重要成分及非重要成分,條文中之部分(成分)為重要成分
admiranda
4 years ago
企業法務
#93 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