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66 條規定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出產物在分離前也是不動產的一部分。
Q · 民法上什麼算不動產?樹上的果實算嗎?
土地與定著物是不動產,果實分離前也算
依民法第 66 條,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指固定附著於土地、有持續使用意圖的物(如房屋)。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的出產物(如樹上的果實、田裡的稻),在尚未與土地分離前,都是該不動產的一部分;一旦摘下、收割而分離,瞬間變成動產,適用的法律規則完全改變。
你買了一棟房子,你以為你買的是「房子」。法律告訴你:你買的是「土地加上黏在土地上的東西」。這個看似無聊的定義,其實劃出了整部民法最重要的一條分水嶺。在這條線的這一邊,是不動產:轉讓要登記才生效,抵押要設定地上權或抵押權,法院強制執行要走查封拍賣的完整程序。在另一邊,是動產:交付就移轉,質押就能擔保,執行程序簡單得多。同一顆蘋果,掛在樹上的時候是不動產的一部分,摘下來的瞬間變成動產。同一台冷氣,掛在牆上跟工廠結構焊死的那台是定著物,你房間裡用螺絲鎖的那台可能不是。一個東西被歸到哪邊,決定了它適用哪一套法律遊戲規則。搞錯歸類,後面的每一步都走錯棋。
民法第 66 條為不動產的法定定義: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出產物於尚未分離前,視為該不動產之一部分。本條與第 67 條(動產定義)共同構成民法物的二分法基礎,決定物權變動、擔保設定與強制執行所適用的程序。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取決於那個鐵皮倉庫算不算定著物。若以水泥基座固定、有持續使用意圖,法院可能認定為定著物(不動產的一部分),原則上隨土地歸地主,但可依民法第 811 條添附規定向地主請求補償。實務上最省成本的做法是簽租約時就約定租期屆滿地上物歸屬。
水果在被摘下前是不動產的一部分(第 66 條第二項),摘的動作讓它分離變成動產。竊盜罪的客體是動產,所以偷摘行為在刑法上構成竊盜。大規模偷採還可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預期收益損失。
土地及其定著物,加上尚未分離的出產物,是民法物二分法的不動產那一邊。
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達經濟使用目的且不易移動的物,例如房屋。
樹上的果、田裡未收割的稻,這些在與土地分離前都屬不動產一部分。
不動產變動要登記、用抵押權、走查封拍賣;動產交付即移轉、程序簡單。
先看是不是土地→是否固定附著且持續使用(定著物)→是否未分離出產物,三關決定歸類。
看是否以水泥基座固定、有無持續使用意圖、能否輕易移動,法院綜合判斷。
簽約前明列哪些地上物隨地移轉(定著物)、哪些賣方要搬走(動產),省掉八成交屋糾紛。
提出固定方式(水泥基座、結構焊接)、使用持續性與不易移動的事證,必要時聲請鑑定。
鐵皮屋若固定附著多認定定著物;貨櫃屋可隨時吊走多認定動產。固定方式是分水嶺。
視固定方式而定,直接影響房貸抵押權是否及於該設備,能源融資模式建立在此歸類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