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6 條(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 1.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 2.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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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6 條規定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出產物在分離前也是不動產的一部分。
Q · 民法上什麼算不動產?樹上的果實算嗎?
依民法第 66 條,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指固定附著於土地、有持續使用意圖的物(如房屋)。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的出產物(如樹上的果實、田裡的稻),在尚未與土地分離前,都是該不動產的一部分;一旦摘下、收割而分離,瞬間變成動產,適用的法律規則完全改變。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棟房子,你以為你買的是「房子」。法律告訴你:你買的是「土地加上黏在土地上的東西」。這個看似無聊的定義,其實劃出了整部民法最重要的一條分水嶺。在這條線的這一邊,是不動產:轉讓要登記才生效,抵押要設定地上權或抵押權,法院強制執行要走查封拍賣的完整程序。在另一邊,是動產:交付就移轉,質押就能擔保,執行程序簡單得多。同一顆蘋果,掛在樹上的時候是不動產的一部分,摘下來的瞬間變成動產。同一台冷氣,掛在牆上跟工廠結構焊死的那台是定著物,你房間裡用螺絲鎖的那台可能不是。一個東西被歸到哪邊,決定了它適用哪一套法律遊戲規則。搞錯歸類,後面的每一步都走錯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6 條為不動產的法定定義: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出產物於尚未分離前,視為該不動產之一部分。本條與第 67 條(動產定義)共同構成民法物的二分法基礎,決定物權變動、擔保設定與強制執行所適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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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66 條的不動產是什麼?▾
土地及其定著物,加上尚未分離的出產物。
Q2定著物是什麼意思?▾
固定附著於土地、有持續使用意圖、不易移動的物,如房屋。
Q3鐵皮屋算不動產嗎?▾
看是否以水泥基座固定、有持續使用意圖,符合就是定著物(不動產)。
Q4樹上的水果算動產還是不動產?▾
分離前是不動產的一部分,摘下的瞬間變動產。
Q5不動產和動產差在哪?▾
不動產變動要登記、執行走查封拍賣;動產交付即移轉、程序簡單。
Q6貨櫃屋是不動產嗎?▾
可隨時吊走、未固定者多認定為動產,放再久也不一定變不動產。
Q7買土地,地上的果樹一起過戶嗎?▾
果樹及尚未分離的果實隨土地移轉,除非過戶前已採收分離。
Q8太陽能板算不動產嗎?▾
視固定方式而定,影響房貸抵押權是否及於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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