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8161 號
要旨
函詢「電梯式立體停車塔」是否為民法所稱之定著物
主旨
貴會函詢「電梯式立體停車塔」是否為民法第 66 條所稱之定著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12 月 1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0053213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所稱之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93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本件來函所稱之「電梯式立體停車塔」,參酌上開規定,應屬嚴法第 66 條規定之定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