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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81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函詢「電梯式立體停車塔」是否為民法所稱之定著物

主旨

貴會函詢「電梯式立體停車塔」是否為民法第 66 條所稱之定著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12 月 1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0053213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所稱之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93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本件來函所稱之「電梯式立體停車塔」,參酌上開規定,應屬嚴法第 66 條規定之定著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481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函詢「電梯式立體停車塔」是否為民法所稱之定著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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