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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41 條(拋棄占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2.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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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esting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注意ㄛ,上面寫「不動產」,不是動產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II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 Exc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