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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41 條(拋棄占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2.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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