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1 條(拋棄占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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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標的物為「動產」,得提存給付(§236)
interesti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注意ㄛ,上面寫「不動產」,不是動產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II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
Exc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