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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五 節 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撤回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