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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220 條(視為撤回(一)-前後遺囑牴觸)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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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20 條規定,前後兩份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僅牴觸部分的前遺囑視為撤回,沒有牴觸的部分前後遺囑都繼續有效。

Q · 有兩份遺囑內容打架,是不是舊的就全部作廢了?

依民法第 1220 條,前後兩份遺囑相牴觸時,只有「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沒有牴觸的部分前後遺囑都繼續有效。判斷方式是逐項比對:哪些項目兩份都提到且內容衝突,舊的被新的蓋掉;哪些項目只出現在舊遺囑、新遺囑沒提到,舊的那段完全不受影響。除非新遺囑開頭明確寫「本遺囑取代先前所有遺囑」,否則不是整份覆蓋。

白話解讀

你爸寫了兩份遺囑。第一份說房子給你,第二份說房子給你妹。哪份算數?答案不是「最後寫的全部取代前面的」,而是精準到逐項比對:只有矛盾的部分,舊的被新的蓋掉;沒矛盾的部分,舊遺囑照樣有效。這代表什麼?你爸第一份遺囑裡把股票留給你的那段,只要第二份沒提到股票,那段完全不受影響。很多家庭在分遺產時吵翻天,就是因為不知道這條的「部分撤回」邏輯。一方拿著新遺囑說「舊的全部作廢」,另一方拿著舊遺囑說「這份也算數」,雙方都只對了一半。真正的答案藏在兩份遺囑的交叉比對裡:逐項看,哪些撞了,哪些沒撞。撞了的聽新的,沒撞的聽舊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20 條為遺囑撤回的法定擬制規範,規定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僅牴觸範圍內的前遺囑視為撤回,非牴觸部分仍維持效力。其核心為「部分撤回」與「逐項比對」原則,使遺囑人得以新遺囑微調而非全面推翻先前安排,兼顧遺囑自由與繼承人信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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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找到好幾份遺囑,到底哪份有效?

全部都可能有效。關鍵不是哪份而是哪些部分。每份遺囑中沒有被後來遺囑牴觸到的段落都繼續有效,要逐項比對組出最終分配方案。若最後一份遺囑開頭寫了「本遺囑取代先前所有遺囑」,前面的才會全部失效,所以第一件事是看新遺囑有沒有這句全面取代宣告。

Q2口頭遺囑跟書面遺囑打架,聽哪個?

口授或代筆遺囑只要符合法定方式(民法第1194、1195條),效力與書面遺囑相同,一樣適用後遺囑優先規則。但口授遺囑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況,且遺囑人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三個月內自動失效(民法第1196條),舉證難度極高,常在法院被挑戰形式要件。

Q3可以故意寫一份新遺囑來廢掉舊遺囑中某一段嗎?

完全可以,且實務常見。不必撕毀舊遺囑,只要針對要改的部分另立新遺囑,內容與舊的牴觸,舊的那段就自動被撤回。注意撤回與撤銷不同:撤回是阻止尚未生效的遺囑生效,這也是民國74年修法把全條「撤銷」改為「撤回」的原因。

Q4兩份遺囑哪份有效?

全部可能有效,沒被後遺囑牴觸的段落都繼續生效,除非新遺囑寫「取代先前所有遺囑」。

Q5前後遺囑牴觸是什麼意思?

同一筆財產或事項兩份遺囑講法衝突,牴觸範圍內舊遺囑視為撤回。

Q6視為撤回是什麼?

法律擬制效果,無須遺囑人另為表示,牴觸部分前遺囑自動失其效力。

Q7撤回和撤銷差在哪?

撤回是阻止尚未生效的遺囑生效,撤銷是使已生效行為溯及失效;74年修法改用撤回。

Q8兩份牴觸的遺囑怎麼處理?

按日期排序 → 逐項列財產與對象 → 交叉比對 → 牴觸聽新的、沒撞各自有效。

Q9怎麼判斷有沒有牴觸?

同一標的分配不同才算牴觸;注意用詞範圍差異(土地 vs 不動產)常是爭點。

Q10想只改遺囑一部分怎麼做?

針對要改那項另立新遺囑即可,其餘自動沿用舊遺囑,不必重寫整份。

Q11遺囑效力有爭議時要花多少時間?

可於遺產分割程序中請求法院認定,但拋棄繼承三個月期限不停止,須同步處理。

Q12民法1220 vs 1221(行為牴觸)差在哪?

1220是前後遺囑文義牴觸,1221是遺囑後的事實行為與遺囑牴觸(如把遺贈物賣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220art_1221art_1222
撤回事由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遺囑後的行為與遺囑牴觸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
撤回範圍僅牴觸部分與行為牴觸部分破毀塗銷部分
判斷重點逐項文義比對行為與遺囑是否不相容是否出於故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023条(前の遺言と後の遺言との抵触等)
🇰🇷 韓國민법 제1109조(유언의 저촉)
🇨🇳 中國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立有数份遺囑內容相抵觸者以最後遺囑為準)
🇩🇪 德國BGB § 2258(Widerruf durch ein späteres Testamen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036(révocation par testament postérieur des dispositions contraires)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2-507(revocation by subsequent will, including partial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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