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20 條(視為撤回(一)-前後遺囑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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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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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220 條規定,前後兩份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僅牴觸部分的前遺囑視為撤回,沒有牴觸的部分前後遺囑都繼續有效。
Q · 有兩份遺囑內容打架,是不是舊的就全部作廢了?
不是。只有牴觸的部分舊遺囑失效,其餘照舊有效
依民法第 1220 條,前後兩份遺囑相牴觸時,只有「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沒有牴觸的部分前後遺囑都繼續有效。判斷方式是逐項比對:哪些項目兩份都提到且內容衝突,舊的被新的蓋掉;哪些項目只出現在舊遺囑、新遺囑沒提到,舊的那段完全不受影響。除非新遺囑開頭明確寫「本遺囑取代先前所有遺囑」,否則不是整份覆蓋。
深度解讀
你爸寫了兩份遺囑。第一份說房子給你,第二份說房子給你妹。哪份算數?答案不是「最後寫的全部取代前面的」,而是精準到逐項比對:只有矛盾的部分,舊的被新的蓋掉;沒矛盾的部分,舊遺囑照樣有效。這代表什麼?你爸第一份遺囑裡把股票留給你的那段,只要第二份沒提到股票,那段完全不受影響。很多家庭在分遺產時吵翻天,就是因為不知道這條的「部分撤回」邏輯。一方拿著新遺囑說「舊的全部作廢」,另一方拿著舊遺囑說「這份也算數」,雙方都只對了一半。真正的答案藏在兩份遺囑的交叉比對裡:逐項看,哪些撞了,哪些沒撞。撞了的聽新的,沒撞的聽舊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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