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20 條(視為撤回(一)-前後遺囑牴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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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以第2遺囑撤回第1遺囑後,再以第3遺囑撤回第2遺囑→第1遺囑仍然有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