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20 條規定,前後兩份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僅牴觸部分的前遺囑視為撤回,沒有牴觸的部分前後遺囑都繼續有效。
Q · 有兩份遺囑內容打架,是不是舊的就全部作廢了?
不是。只有牴觸的部分舊遺囑失效,其餘照舊有效
依民法第 1220 條,前後兩份遺囑相牴觸時,只有「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沒有牴觸的部分前後遺囑都繼續有效。判斷方式是逐項比對:哪些項目兩份都提到且內容衝突,舊的被新的蓋掉;哪些項目只出現在舊遺囑、新遺囑沒提到,舊的那段完全不受影響。除非新遺囑開頭明確寫「本遺囑取代先前所有遺囑」,否則不是整份覆蓋。
你爸寫了兩份遺囑。第一份說房子給你,第二份說房子給你妹。哪份算數?答案不是「最後寫的全部取代前面的」,而是精準到逐項比對:只有矛盾的部分,舊的被新的蓋掉;沒矛盾的部分,舊遺囑照樣有效。這代表什麼?你爸第一份遺囑裡把股票留給你的那段,只要第二份沒提到股票,那段完全不受影響。很多家庭在分遺產時吵翻天,就是因為不知道這條的「部分撤回」邏輯。一方拿著新遺囑說「舊的全部作廢」,另一方拿著舊遺囑說「這份也算數」,雙方都只對了一半。真正的答案藏在兩份遺囑的交叉比對裡:逐項看,哪些撞了,哪些沒撞。撞了的聽新的,沒撞的聽舊的。
民法第 1220 條為遺囑撤回的法定擬制規範,規定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僅牴觸範圍內的前遺囑視為撤回,非牴觸部分仍維持效力。其核心為「部分撤回」與「逐項比對」原則,使遺囑人得以新遺囑微調而非全面推翻先前安排,兼顧遺囑自由與繼承人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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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都可能有效。關鍵不是哪份而是哪些部分。每份遺囑中沒有被後來遺囑牴觸到的段落都繼續有效,要逐項比對組出最終分配方案。若最後一份遺囑開頭寫了「本遺囑取代先前所有遺囑」,前面的才會全部失效,所以第一件事是看新遺囑有沒有這句全面取代宣告。
口授或代筆遺囑只要符合法定方式(民法第1194、1195條),效力與書面遺囑相同,一樣適用後遺囑優先規則。但口授遺囑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況,且遺囑人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三個月內自動失效(民法第1196條),舉證難度極高,常在法院被挑戰形式要件。
完全可以,且實務常見。不必撕毀舊遺囑,只要針對要改的部分另立新遺囑,內容與舊的牴觸,舊的那段就自動被撤回。注意撤回與撤銷不同:撤回是阻止尚未生效的遺囑生效,這也是民國74年修法把全條「撤銷」改為「撤回」的原因。
全部可能有效,沒被後遺囑牴觸的段落都繼續生效,除非新遺囑寫「取代先前所有遺囑」。
同一筆財產或事項兩份遺囑講法衝突,牴觸範圍內舊遺囑視為撤回。
法律擬制效果,無須遺囑人另為表示,牴觸部分前遺囑自動失其效力。
撤回是阻止尚未生效的遺囑生效,撤銷是使已生效行為溯及失效;74年修法改用撤回。
按日期排序 → 逐項列財產與對象 → 交叉比對 → 牴觸聽新的、沒撞各自有效。
同一標的分配不同才算牴觸;注意用詞範圍差異(土地 vs 不動產)常是爭點。
針對要改那項另立新遺囑即可,其餘自動沿用舊遺囑,不必重寫整份。
可於遺產分割程序中請求法院認定,但拋棄繼承三個月期限不停止,須同步處理。
1220是前後遺囑文義牴觸,1221是遺囑後的事實行為與遺囑牴觸(如把遺贈物賣掉)。
| 比較面向 | art_1220 | art_1221 | art_1222 |
|---|---|---|---|
| 撤回事由 | 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 | 遺囑後的行為與遺囑牴觸 |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 |
| 撤回範圍 | 僅牴觸部分 | 與行為牴觸部分 | 破毀塗銷部分 |
| 判斷重點 | 逐項文義比對 | 行為與遺囑是否不相容 | 是否出於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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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銷。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立法理由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預先阻止其生效之「撤回」而言,與一般所謂「撤銷」,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爰將「撤銷」修正為「撤回」(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銷。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預先阻止其生效之「撤回」而言,與一般所謂「撤銷」,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爰將「撤銷」修正為「撤回」(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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