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重點摘要民法第1222條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並允許就特定段落為部分撤回。
Q · 把遺囑撕掉、塗掉就等於撤回了嗎?
看撤回的是不是正本。塗銷可部分撤回
依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三個重點:第一須出於故意(淹水泡爛不算);第二破毀塗銷的對象須是遺囑「本身」(撕影本無效);第三公證遺囑正本存於公證處,撕毀手中繕本不生撤回效力。塗銷可只及於特定段落,構成部分撤回,其餘部分仍有效。
你寫了遺囑,後來改主意了。你不需要去法院、不需要找律師、不需要通知任何人。把遺囑撕了、燒了、用筆畫掉關鍵內容,或者直接在上面寫「本遺囑作廢」,法律就當它從來沒存在過。聽起來很簡單,但魔鬼在細節裡。第一,必須是「故意」。你家淹水把遺囑泡爛了,不算撤回,因為不是你的意思。第二,破毀或塗銷的對象必須是遺囑「本身」。你把影本撕了,正本還在,遺囑照樣有效。第三,如果是公證遺囑,你手上那份撕了沒用,因為公證處還有原本存檔。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以為自己已經把遺囑處理掉了,結果人走了之後,那份遺囑像幽靈一樣冒出來,家人才發現根本沒有被合法撤回。
民法第1222條為遺囑撤回的擬制規定。當遺囑人故意破毀遺囑、塗銷遺囑內容,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時,法律即擬制該遺囑或被塗銷之部分視為撤回。其性質為不要式的事實行為,不適用立遺囑之法定方式要求,但仍須遺囑人具備理解廢棄意義之意思能力,且行為對象須為遺囑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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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用。公證遺囑的正本保存在公證處,你手上的只是繕本,撕掉繕本不影響正本效力。正確做法是再立一份新遺囑,明確寫「撤回某年某月某日經某公證處公證之遺囑」。內行人提示:公證處的紀錄會保存多年,繼承人可以去查,光撤回手中繕本不夠。
有效。民法1222條允許部分撤回,被塗銷的段落視為撤回,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前提是剩餘部分在邏輯上仍可獨立成立。內行人提示:塗銷處若模糊到無法判斷塗的是哪些字,法院可能委請文書或筆跡鑑定還原內容,反而引爆爭訟。
關鍵在撕毀當下是否還具備理解「我在廢棄這份遺囑」的意思能力。破毀遺囑雖不像立遺囑那樣要求完整行為能力,但仍須具備意思能力,輕度失智不一定排除,重度失智則幾乎確定無效。內行人提示:若可能起爭議,應趁遺囑人意識清楚時撤回,並留下錄影紀錄佐證當時精神狀態。
遺囑撤回的擬制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遺囑或記明廢棄之意思者,遺囑視為撤回,是遺囑人手中的「刪除鍵」。
法律擬制原遺囑或被塗銷部分失其效力,遺囑人不需另循法定方式再表示,撤回即告完成。
僅塗銷遺囑中特定段落時,被塗銷部分視為撤回,其餘可獨立成立的安排仍繼續有效。
指理解「我在廢棄這份遺囑」之能力,門檻低於立遺囑所需的完整行為能力,但重度失智者欠缺。
自書遺囑故意破毀正本或記明廢棄即可;公證遺囑須另立新遺囑明示撤回,撕繕本無效。
1.確認正本存於公證處 2.另立一份新遺囑 3.明確寫撤回某年月某公證處遺囑 4.妥善保存新遺囑。
直接塗銷想廢棄的段落即可,保留其餘想維持的內容,構成部分撤回。
撤回時最好有見證人在場、留存錄影或書面說明出於自由意志,避免日後被質疑非故意或無意思能力。
遺囑生效前阻止其生效叫撤回,生效後使其溯及失效叫撤銷。民國74年本條已將「撤銷」修正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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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銷。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立法理由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預先阻止其生效之「撤回」而言,與一般所謂「撤銷」,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爰將「撤銷」修正為「撤回」(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銷。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預先阻止其生效之「撤回」而言,與一般所謂「撤銷」,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爰將「撤銷」修正為「撤回」(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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