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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196 條(口授遺囑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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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即自動失其效力,無須法院裁定,須重新立正式遺囑才能延續效力。

Q · 口授遺囑會過期嗎?

會。康復滿三個月沒重立就自動失效

依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即失其效力。起算點不是立遺囑當天,而是遺囑人恢復到能用自書、公證等正式方式立遺囑的那一刻。期間屆滿後該遺囑自動歸於無效,無須任何人宣告或法院裁定,遺產回歸法定繼承或其他有效遺囑分配。

深度解讀

口授遺囑是一張有保存期限的緊急支票。它存在的前提是「你當時沒有別的辦法」:病危、災難現場、意識隨時可能消失。但如果你撐過來了,恢復到可以去找公證人、可以拿筆寫字、可以好好立一份正式遺囑的狀態,那份口授遺囑從你恢復能力那天起,只剩三個月的壽命。三個月一過,它自動作廢,不需要任何人宣告、不需要法院裁定,就是消失了。這條規定的邏輯冷酷但清楚:口授遺囑的程序保障遠低於其他遺囑(沒有公證人、沒有嚴格書面格式),法律容忍它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你沒有別的選擇」。一旦你有了選擇,法律就收回這個特權。如果你大難不死卻忘了在三個月內重新立遺囑,你以為安排好的後事,在法律上等於什麼都沒安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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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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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96 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