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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07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按口授遺囑,為各種遺囑中較其臨時性之一種 (參照民法第一一九六條),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祇須具備法定方式,尚可認為有效,則以其他遺囑收養子女,如具備法定方式,亦應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

按口授遺囑,為各種遺囑中較其臨時性之一種 (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衹須具備法定方式,尚可認有效,則以其他遺囑收養子女者,如具備法定方式,亦應認為有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電參字第 07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2 月 05 日發布,要旨:按口授遺囑,為各種遺囑中較其臨時性之一種 (參照民法第一一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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