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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0718 號
要旨
按口授遺囑,為各種遺囑中較其臨時性之一種 (參照民法第一一九六條),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祇須具備法定方式,尚可認為有效,則以其他遺囑收養子女,如具備法定方式,亦應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
按口授遺囑,為各種遺囑中較其臨時性之一種 (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衹須具備法定方式,尚可認有效,則以其他遺囑收養子女者,如具備法定方式,亦應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