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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217 條(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四)數執行人執行職務之方法)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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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7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Q · 遺囑指定了好幾個執行人,意見不合時誰說了算?

依民法第 1217 條,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關鍵在過半數的分母是全體執行人,不是出席人數。三位執行人一人失聯、兩人到場各投一票,屬三分之一贊成而非平手,決議不成立。遺囑人可在但書預設全體一致決或授權特定人單獨決定。

白話解讀

你爸媽可能指定了兩個以上的人來執行遺囑,比如大哥和你的姑姑。然後問題來了:大哥要賣掉那塊地來分遺產,姑姑堅持不賣。兩個執行人意見不合,遺產就卡在那裡,誰都動不了。1217 條解決的就是這個僵局:多數決。兩個人就需要兩個都同意(過半數),三個人兩票就能通過。聽起來簡單,但魔鬼在但書:「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也就是說,如果遺囑裡寫了「所有決定必須全體一致」或「關於不動產的處分由大哥單獨決定」,那多數決就不適用。寫遺囑的人生前就能設計好執行的權力結構。反過來說,如果遺囑什麼都沒寫,三個執行人裡兩個聯手,第三個就只能被多數決碾過去,就算他覺得那個決定對遺產不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17 條為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方法規範,當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原則以全體執行人之過半數決之;惟遺囑人於遺囑中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使遺囑人得自行設計執行職務的決策門檻與權力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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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囑指定了兩個執行人,兩人吵翻了怎麼辦?

兩人就是最糟的組合。過半數需要兩票,等於實質上是全體一致決。一旦意見相左,所有執行行為都癱瘓。這時候任何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1218條請親屬會議改選,或請法院另行指定。內行人提示:很多律師會建議遺囑人在但書中寫『意見不一致時,以某某人之決定為準』,這一句話就能避免死鎖。

Q2執行人之一長期聯絡不上,剩下的人能自己做決定嗎?

不能直接跳過他。過半數的分母是『全體』執行人,不是『到場』的執行人。三個人指定,一個失聯,剩下兩個仍然需要兩票才能過半數。如果失聯執行人導致長期無法決議,應依民法第1218條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替代人選。內行人提示:先寄存證信函到失聯者的戶籍地址,留下『已盡通知義務』的紀錄,這是法院審酌是否另行指定時會看的重要文件。

Q3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怎麼做決定?

依民法1217條原則以全體執行人過半數決之,遺囑另有意思表示則從遺囑。過半數的分母是全體執行人,不是出席人數。

Q4民法1217條的但書是什麼意思?

但書指『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改寫預設的過半數規則,例如設全體一致決或授權特定人單獨決定。

Q5什麼叫過半數決的分母是全體?

計算是否過半數時以全體執行人總數為分母,失聯或缺席者仍計入,不以實際到場投票人數計算。

Q6遺囑執行人過半數決和公司董事會決議差在哪?

兩者都是多數決邏輯(公司法206條),但遺囑執行的決議受遺囑但書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拘束,目的是實現遺囑人意志而非公司利益。

Q7遺囑執行人意見不合怎麼處理?

先確認遺囑但書有無特別約定,再以全體過半數表決並作書面紀錄;無法過半數時依民法1218條聲請法院或親屬會議介入。

Q8被多數決壓過去的執行人該怎麼自保?

立即以存證信函書面記錄反對立場與理由,保留會議與通訊紀錄,作為日後繼承人追究執行人責任時的護身符。

Q9遺囑要怎麼寫才能避免執行人死鎖?

指定奇數位執行人,並在但書明定『意見不一致時以某某人之決定為準』或『不動產處分須全體同意,其餘過半數決』。

Q10執行人失聯導致無法過半數要花多少時間與成本?

須走民法1218條法院聲請程序,耗時數月,並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至失聯者戶籍地留存通知紀錄,費用以聲請費與律師費為主。

Q11過半數決 vs 全體一致決哪個好?

過半數決效率高但少數會被碾過;全體一致決審慎但任一人杯葛即癱瘓。遺囑人應依遺產複雜度在但書中選擇。

Q12民法1217條 vs 信託法28條多受託人差在哪?

兩者都採多數決,但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搭配多受託人時兩套規則可能並行,須避免架構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threshold適用情形風險
過半數決(預設)全體執行人過半數遺囑未特別約定少數被碾過、偶數易死鎖
全體一致決全體執行人同意遺囑但書明定一致決任一人杯葛即癱瘓
但書授權單獨決定特定執行人一人決定遺囑授權某人對特定事項有最終決定權權力集中、缺乏制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1017条(遺言執行者が数人ある場合の任務の遂行・過半数)
🇰🇷 韓國민법 제1102조(공동 유언집행·과반수)
🇩🇪 德國BGB § 2224(Mehrere Testamentsvollstrecker·gemeinschaftliche Amtsführ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025 et suivants(exécuteur testamentaire)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717(co-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acting by maj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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