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7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Q · 遺囑指定了好幾個執行人,意見不合時誰說了算?
原則以過半數決,但遺囑另有指示則從遺囑
依民法第 1217 條,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關鍵在過半數的分母是全體執行人,不是出席人數。三位執行人一人失聯、兩人到場各投一票,屬三分之一贊成而非平手,決議不成立。遺囑人可在但書預設全體一致決或授權特定人單獨決定。
你爸媽可能指定了兩個以上的人來執行遺囑,比如大哥和你的姑姑。然後問題來了:大哥要賣掉那塊地來分遺產,姑姑堅持不賣。兩個執行人意見不合,遺產就卡在那裡,誰都動不了。1217 條解決的就是這個僵局:多數決。兩個人就需要兩個都同意(過半數),三個人兩票就能通過。聽起來簡單,但魔鬼在但書:「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也就是說,如果遺囑裡寫了「所有決定必須全體一致」或「關於不動產的處分由大哥單獨決定」,那多數決就不適用。寫遺囑的人生前就能設計好執行的權力結構。反過來說,如果遺囑什麼都沒寫,三個執行人裡兩個聯手,第三個就只能被多數決碾過去,就算他覺得那個決定對遺產不利。
民法第 1217 條為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方法規範,當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原則以全體執行人之過半數決之;惟遺囑人於遺囑中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使遺囑人得自行設計執行職務的決策門檻與權力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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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就是最糟的組合。過半數需要兩票,等於實質上是全體一致決。一旦意見相左,所有執行行為都癱瘓。這時候任何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1218條請親屬會議改選,或請法院另行指定。內行人提示:很多律師會建議遺囑人在但書中寫『意見不一致時,以某某人之決定為準』,這一句話就能避免死鎖。
不能直接跳過他。過半數的分母是『全體』執行人,不是『到場』的執行人。三個人指定,一個失聯,剩下兩個仍然需要兩票才能過半數。如果失聯執行人導致長期無法決議,應依民法第1218條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替代人選。內行人提示:先寄存證信函到失聯者的戶籍地址,留下『已盡通知義務』的紀錄,這是法院審酌是否另行指定時會看的重要文件。
依民法1217條原則以全體執行人過半數決之,遺囑另有意思表示則從遺囑。過半數的分母是全體執行人,不是出席人數。
但書指『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改寫預設的過半數規則,例如設全體一致決或授權特定人單獨決定。
計算是否過半數時以全體執行人總數為分母,失聯或缺席者仍計入,不以實際到場投票人數計算。
兩者都是多數決邏輯(公司法206條),但遺囑執行的決議受遺囑但書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拘束,目的是實現遺囑人意志而非公司利益。
先確認遺囑但書有無特別約定,再以全體過半數表決並作書面紀錄;無法過半數時依民法1218條聲請法院或親屬會議介入。
立即以存證信函書面記錄反對立場與理由,保留會議與通訊紀錄,作為日後繼承人追究執行人責任時的護身符。
指定奇數位執行人,並在但書明定『意見不一致時以某某人之決定為準』或『不動產處分須全體同意,其餘過半數決』。
須走民法1218條法院聲請程序,耗時數月,並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至失聯者戶籍地留存通知紀錄,費用以聲請費與律師費為主。
過半數決效率高但少數會被碾過;全體一致決審慎但任一人杯葛即癱瘓。遺囑人應依遺產複雜度在但書中選擇。
兩者都採多數決,但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搭配多受託人時兩套規則可能並行,須避免架構衝突。
| item | threshold | 適用情形 | 風險 |
|---|---|---|---|
| 過半數決(預設) | 全體執行人過半數 | 遺囑未特別約定 | 少數被碾過、偶數易死鎖 |
| 全體一致決 | 全體執行人同意 | 遺囑但書明定一致決 | 任一人杯葛即癱瘓 |
| 但書授權單獨決定 | 特定執行人一人決定 | 遺囑授權某人對特定事項有最終決定權 | 權力集中、缺乏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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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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