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17 條(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四)數執行人執行職務之方法)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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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7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Q · 遺囑指定了好幾個執行人,意見不合時誰說了算?
依民法第 1217 條,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關鍵在過半數的分母是全體執行人,不是出席人數。三位執行人一人失聯、兩人到場各投一票,屬三分之一贊成而非平手,決議不成立。遺囑人可在但書預設全體一致決或授權特定人單獨決定。
白話解讀
你爸媽可能指定了兩個以上的人來執行遺囑,比如大哥和你的姑姑。然後問題來了:大哥要賣掉那塊地來分遺產,姑姑堅持不賣。兩個執行人意見不合,遺產就卡在那裡,誰都動不了。1217 條解決的就是這個僵局:多數決。兩個人就需要兩個都同意(過半數),三個人兩票就能通過。聽起來簡單,但魔鬼在但書:「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也就是說,如果遺囑裡寫了「所有決定必須全體一致」或「關於不動產的處分由大哥單獨決定」,那多數決就不適用。寫遺囑的人生前就能設計好執行的權力結構。反過來說,如果遺囑什麼都沒寫,三個執行人裡兩個聯手,第三個就只能被多數決碾過去,就算他覺得那個決定對遺產不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17 條為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方法規範,當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原則以全體執行人之過半數決之;惟遺囑人於遺囑中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使遺囑人得自行設計執行職務的決策門檻與權力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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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怎麼做決定?▾
原則以全體執行人過半數決之,遺囑另有指示則從遺囑。
Q2過半數是算到場的人還是全部執行人?▾
分母是全體執行人,不是出席人數,失聯者也計入分母。
Q3遺囑指定兩個執行人意見不合怎麼辦?▾
偶數無法產生過半數,形同全體一致決,僵局時依民法第1218條請法院或親屬會議介入。
Q4遺囑可以排除過半數決嗎?▾
可以,但書允許遺囑人指定全體一致決或授權特定人單獨決定。
Q5被多數決壓過去的執行人能做什麼?▾
不能阻止執行,但可留書面反對紀錄作為日後責任區分的證據。
Q6執行人之一長期失聯能跳過他嗎?▾
不能直接跳過,仍以全體為分母,必要時依第1218條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Q7指定幾位遺囑執行人比較好?▾
建議奇數,避免偶數死鎖;或在但書設最終決定權人。
Q8多數決的決定損害繼承人利益怎麼辦?▾
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1218條請求親屬會議或法院介入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hreshold | 適用情形 | 風險 |
|---|---|---|---|
| 過半數決(預設) | 全體執行人過半數 | 遺囑未特別約定 | 少數被碾過、偶數易死鎖 |
| 全體一致決 | 全體執行人同意 | 遺囑但書明定一致決 | 任一人杯葛即癱瘓 |
| 但書授權單獨決定 | 特定執行人一人決定 | 遺囑授權某人對特定事項有最終決定權 | 權力集中、缺乏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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