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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09 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一)-遺囑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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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2. 2.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09 條規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受託人應即指定並通知繼承人。

Q · 遺囑可以自己指定執行的人嗎?來不及確認怎麼辦?

可以,遺囑可直接指定執行人,或委託信任的人代為指定

依民法第 1209 條,遺囑人有兩條路:一是在遺囑裡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二是來不及確認人選時,委託信任的第三人(如律師、好友)代為指定。受委託者收到委託後負有「應即指定」的法定義務,並須通知全體繼承人。生前指定的人選比過世後由繼承人或法院選出的,更能貫徹遺囑人的真實意志。

深度解讀

寫遺囑的人,腦中通常只想著「誰分多少」。但分配寫得再漂亮,沒有人去執行,那張紙就只是紙。1209 條給了你一個權力:你可以在遺囑裡直接指定一個人,讓他在你走之後替你把事情辦完。過戶、分產、清償債務、處理你不想讓繼承人之間互相撕破臉的那些麻煩事,全部由這個人出面。更進一步,你甚至不用自己指定,你可以委託一個你信任的人(律師、好友)幫你選。被委託的人不能拖,法律要求他「應即」指定,而且必須通知繼承人。這個設計的精髓在於:你活著的時候挑的人,比你死後繼承人們吵出來的人選,永遠更能貫徹你的意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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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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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09 條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0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