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09 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一)-遺囑指定)
- 1.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 2.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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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209 條規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受託人應即指定並通知繼承人。
Q · 遺囑可以自己指定執行的人嗎?來不及確認怎麼辦?
依民法第 1209 條,遺囑人有兩條路:一是在遺囑裡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二是來不及確認人選時,委託信任的第三人(如律師、好友)代為指定。受委託者收到委託後負有「應即指定」的法定義務,並須通知全體繼承人。生前指定的人選比過世後由繼承人或法院選出的,更能貫徹遺囑人的真實意志。
白話解讀
寫遺囑的人,腦中通常只想著「誰分多少」。但分配寫得再漂亮,沒有人去執行,那張紙就只是紙。1209 條給了你一個權力:你可以在遺囑裡直接指定一個人,讓他在你走之後替你把事情辦完。過戶、分產、清償債務、處理你不想讓繼承人之間互相撕破臉的那些麻煩事,全部由這個人出面。更進一步,你甚至不用自己指定,你可以委託一個你信任的人(律師、好友)幫你選。被委託的人不能拖,法律要求他「應即」指定,而且必須通知繼承人。這個設計的精髓在於:你活著的時候挑的人,比你死後繼承人們吵出來的人選,永遠更能貫徹你的意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09 條規範遺囑執行人的第一種產生方式——遺囑指定。遺囑人得於遺囑中自行指定一人或數人為遺囑執行人,或將指定權委託他人行使;受託人應即指定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使遺願在遺囑人死亡後有特定主體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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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囑可以指定執行人嗎?▾
可以。民法 1209 條允許遺囑人在遺囑中直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執行人。
Q2可以委託別人幫我選遺囑執行人嗎?▾
可以。遺囑人可委託信任的第三人代為指定,受託人須即時指定並通知繼承人。
Q3遺囑沒指定執行人會怎樣?▾
遺產處理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一人不配合即卡死,須走民法 1211 條法院選任。
Q4遺囑執行人可以指定好幾個嗎?▾
可以,法律未限人數,但建議在遺囑寫明分工或決議方式避免僵局。
Q5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可以拒絕嗎?▾
可以拒絕,但應盡早通知繼承人,否則遺產處理會出現空窗。
Q6受委託指定執行人的人可以拖嗎?▾
不行。民法 1209 條第二項要求『應即』指定,無故拖延可追究責任。
Q7遺囑執行人和繼承人是同一人可以嗎?▾
可以,繼承人本身亦得被指定為執行人,但須留意利益衝突與其他繼承人質疑。
Q8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偏心可以換掉嗎?▾
可依民法 1218 條向法院聲請解任怠於執行或有重大事由的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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