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41 條(間接占有人)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41 條建立間接占有制度,將物交付他人占有者仍為占有人,享有完整占有請求權。
Q · 東西交給別人後,我還是占有人嗎?
是。你是間接占有人,請求權一個都沒少
依民法第 941 條,把物租出去、借出去、質押出去、寄存出去之後,你並沒有失去占有人身分,而是從「直接占有人」轉為「間接占有人」。這個身分讓你保有完整的占有人請求權武器:自力救濟(第 960 條)、占有物返還與妨害除去(第 962 條),都是你的工具。第三人侵奪占有時,你可以獨立提告,不必透過直接占有人。
深度解讀
你把房子租給別人,房子鑰匙在房客手上,但房子還是「你的」占有嗎?答案是:你們兩個都是占有人。房客是「直接占有」(手上有東西的那個),你是「間接占有」(透過某種法律關係,還保有對物的控制層次)。這個分層設計不是學術遊戲,它決定了很多實際問題:房子被第三人侵占時,你可以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嗎?房客欠房租跑了,房子被別人占走,你能不能直接告侵占者?答案都是「可以」,因為間接占有人也是占有人,民法給占有人的所有武器你都有。很多房東、出借人、質權債權人遇到糾紛時以為「東西不在我手上我就沒辦法」,其實這條告訴你:你手上還握著一整套占有人的請求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地上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占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