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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941 條(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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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41 條建立間接占有制度,將物交付他人占有者仍為占有人,享有完整占有請求權。

Q · 東西交給別人後,我還是占有人嗎?

是。你是間接占有人,請求權一個都沒少

依民法第 941 條,把物租出去、借出去、質押出去、寄存出去之後,你並沒有失去占有人身分,而是從「直接占有人」轉為「間接占有人」。這個身分讓你保有完整的占有人請求權武器:自力救濟(第 960 條)、占有物返還與妨害除去(第 962 條),都是你的工具。第三人侵奪占有時,你可以獨立提告,不必透過直接占有人。

深度解讀

你把房子租給別人,房子鑰匙在房客手上,但房子還是「你的」占有嗎?答案是:你們兩個都是占有人。房客是「直接占有」(手上有東西的那個),你是「間接占有」(透過某種法律關係,還保有對物的控制層次)。這個分層設計不是學術遊戲,它決定了很多實際問題:房子被第三人侵占時,你可以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嗎?房客欠房租跑了,房子被別人占走,你能不能直接告侵占者?答案都是「可以」,因為間接占有人也是占有人,民法給占有人的所有武器你都有。很多房東、出借人、質權債權人遇到糾紛時以為「東西不在我手上我就沒辦法」,其實這條告訴你:你手上還握著一整套占有人的請求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地上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占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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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