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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 271–29323

271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272連帶債務
  1.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2.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276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1.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2.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281連帶債務人同免責任之範圍
  1.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2.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82無償還資力人負擔部分之分擔
  1.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2.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287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1.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2.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293不可分債權之效力
  1.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2.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3. 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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