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7 條(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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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有債權者,其他債務人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主張抵銷。
Q · 債權人其實欠了我的連帶債務人錢,我能拿來抵自己的債嗎?
依民法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但上限是「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例如三人平均連帶欠九十萬,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四十萬債權,你只能援用到他應分擔的三十萬為止,超過的十萬須由他本人自己主張。這是被追討時常被忽略的法定防禦工具。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阿明、阿華連帶欠阿強一百萬。但阿強另外欠阿明三十萬(完全不相關的一筆錢)。債權人阿強來跟你要一百萬的時候,你能不能說「等等,阿強欠阿明的三十萬抵掉再說」?能,但只能抵「阿明應該分攤的那一份」。三人平均分攤,阿明分攤 33 萬左右,所以你可以主張抵銷到 30 萬的上限,然後你還是要還剩下的七十萬。這條的妙處在於:它讓連帶債務人彼此的「反向債權」可以變成共同武器,但有嚴格的上限,不是無限制地吃別人的債權。很多人以為這是別人的事跟自己無關,其實這是一個常常被忽略的防禦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77 條規範連帶債務的抵銷限制:當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享有反向債權時,其他連帶債務人得援用該債權主張抵銷,但效力範圍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上限,逾此部分仍須由債權所有人本人行使,兼顧連帶共同防禦與個人債權處分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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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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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主張多少抵銷額?▾
以該連帶債務人在連帶債務中的「應分擔部分」為上限。無特別約定時依民法第 280 條推定平均分擔。例如三人連帶欠九十萬,應分擔額各三十萬;若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四十萬債權,你只能主張抵銷到三十萬上限。
Q2抵銷之後那個連帶債務人有沒有損失?▾
他的債權被用掉,等於替全體墊付了一部分債務,可依民法第 281 條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建議抵銷後立即書面通知該債務人並約定結算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Q3怎麼主張這個抵銷?▾
在訴訟答辯狀中明確援用民法第 277 條提出抵銷抗辯,載明金額與計算依據,越早提出越好;拖到二審可能被認定逾時提出而不予審理。
Q4民法 277 跟一般抵銷(334)差在哪?▾
民法第 334 條是以自己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民法第 277 條則是援用「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反向債權,且設有「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的金額上限。
Q5民法 277 條是什麼?▾
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有反向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在其應分擔額為限主張抵銷,是連帶債務的共同防禦工具。
Q6什麼叫應分擔部分?▾
連帶債務人內部依約定或平均分配(民法 280)各自應負擔的比例,也是本條抵銷的金額天花板。
Q7本條的抵銷是誰的債權?▾
是「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反向債權,不是主張人自己的債權,這點與一般抵銷不同。
Q8連帶債務是什麼意思?▾
數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債權人可向其中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
Q9民法 277 抵銷怎麼主張?▾
盤點反向債權 → 確認符合抵銷要件 334 → 計算應分擔額上限 → 答辯狀提出抵銷抗辯。
Q10可主張的抵銷金額怎麼算?▾
取「反向債權額」與「該債務人應分擔額」兩者較小值;無約定分擔時應分擔額=總額÷人數。
Q11抵銷後要做什麼補救?▾
書面通知被援用債權的連帶債務人,依民法 281 約定內部求償結算,避免日後翻臉。
Q12怎麼證明對方確實有反向債權?▾
蒐集契約、發票、匯款紀錄等書面憑證,必要時聲請向該連帶債務人調查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77 | art_334_general | surety_742_1 |
|---|---|---|---|
| 債權來源 | 援用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 | 以自己對債權人之債權 | 援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 |
| 金額上限 | 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 | 兩債務對等額度 | 主債務人可抵銷之範圍 |
| 主張者 | 其他連帶債務人 | 債務人本人 | 保證人 |
| 常見場景 | 合夥、共同保證、B2B 應收應付交錯 | 雙方互負金錢債務 | 保證人被追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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