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7 條(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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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有債權者,其他債務人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主張抵銷。
Q · 債權人其實欠了我的連帶債務人錢,我能拿來抵自己的債嗎?
依民法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但上限是「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例如三人平均連帶欠九十萬,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四十萬債權,你只能援用到他應分擔的三十萬為止,超過的十萬須由他本人自己主張。這是被追討時常被忽略的法定防禦工具。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阿明、阿華連帶欠阿強一百萬。但阿強另外欠阿明三十萬(完全不相關的一筆錢)。債權人阿強來跟你要一百萬的時候,你能不能說「等等,阿強欠阿明的三十萬抵掉再說」?能,但只能抵「阿明應該分攤的那一份」。三人平均分攤,阿明分攤 33 萬左右,所以你可以主張抵銷到 30 萬的上限,然後你還是要還剩下的七十萬。這條的妙處在於:它讓連帶債務人彼此的「反向債權」可以變成共同武器,但有嚴格的上限,不是無限制地吃別人的債權。很多人以為這是別人的事跟自己無關,其實這是一個常常被忽略的防禦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77 條規範連帶債務的抵銷限制:當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享有反向債權時,其他連帶債務人得援用該債權主張抵銷,但效力範圍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上限,逾此部分仍須由債權所有人本人行使,兼顧連帶共同防禦與個人債權處分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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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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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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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77 條是什麼?▾
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有反向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在其應分擔額為限主張抵銷。
Q2可以抵銷多少?▾
上限是該債務人的應分擔部分,無特別約定時依民法 280 推定平均分擔。
Q3怎麼主張這個抵銷?▾
在訴訟答辯狀明確提出抵銷抗辯並計算上限,越早提越好。
Q4什麼叫應分擔部分?▾
連帶債務人內部依約定或平均分配(民法 280)各自應負擔的比例。
Q5抵銷後那位債務人會吃虧嗎?▾
他的債權被用掉,可依民法 281 對其他人內部求償,建議書面結算。
Q6超過應分擔額的部分怎麼辦?▾
逾上限部分須由債權所有人本人自己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Q7民法 277 跟一般抵銷(334)差在哪?▾
334 是用自己的債權抵;277 是援用別人(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且有應分擔額上限。
Q8抵銷抗辯有時間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須在訴訟中及時提出,逾時可能不受審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77 | art_334_general | surety_742_1 |
|---|---|---|---|
| 債權來源 | 援用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 | 以自己對債權人之債權 | 援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 |
| 金額上限 | 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 | 兩債務對等額度 | 主債務人可抵銷之範圍 |
| 主張者 | 其他連帶債務人 | 債務人本人 | 保證人 |
| 常見場景 | 合夥、共同保證、B2B 應收應付交錯 | 雙方互負金錢債務 | 保證人被追償時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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