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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77 條(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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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有債權者,其他債務人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主張抵銷。

Q · 債權人其實欠了我的連帶債務人錢,我能拿來抵自己的債嗎?

依民法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但上限是「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例如三人平均連帶欠九十萬,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四十萬債權,你只能援用到他應分擔的三十萬為止,超過的十萬須由他本人自己主張。這是被追討時常被忽略的法定防禦工具。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阿明、阿華連帶欠阿強一百萬。但阿強另外欠阿明三十萬(完全不相關的一筆錢)。債權人阿強來跟你要一百萬的時候,你能不能說「等等,阿強欠阿明的三十萬抵掉再說」?能,但只能抵「阿明應該分攤的那一份」。三人平均分攤,阿明分攤 33 萬左右,所以你可以主張抵銷到 30 萬的上限,然後你還是要還剩下的七十萬。這條的妙處在於:它讓連帶債務人彼此的「反向債權」可以變成共同武器,但有嚴格的上限,不是無限制地吃別人的債權。很多人以為這是別人的事跟自己無關,其實這是一個常常被忽略的防禦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77 條規範連帶債務的抵銷限制:當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享有反向債權時,其他連帶債務人得援用該債權主張抵銷,但效力範圍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上限,逾此部分仍須由債權所有人本人行使,兼顧連帶共同防禦與個人債權處分自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連帶債務總額(元)連帶債務人人數該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額(元)該債務人約定分擔比例(%,無約定填空依人數平均)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77 條是什麼?

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有反向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在其應分擔額為限主張抵銷。

Q2可以抵銷多少?

上限是該債務人的應分擔部分,無特別約定時依民法 280 推定平均分擔。

Q3怎麼主張這個抵銷?

在訴訟答辯狀明確提出抵銷抗辯並計算上限,越早提越好。

Q4什麼叫應分擔部分?

連帶債務人內部依約定或平均分配(民法 280)各自應負擔的比例。

Q5抵銷後那位債務人會吃虧嗎?

他的債權被用掉,可依民法 281 對其他人內部求償,建議書面結算。

Q6超過應分擔額的部分怎麼辦?

逾上限部分須由債權所有人本人自己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Q7民法 277 跟一般抵銷(334)差在哪?

334 是用自己的債權抵;277 是援用別人(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且有應分擔額上限。

Q8抵銷抗辯有時間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須在訴訟中及時提出,逾時可能不受審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77art_334_generalsurety_742_1
債權來源援用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以自己對債權人之債權援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
金額上限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兩債務對等額度主債務人可抵銷之範圍
主張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債務人本人保證人
常見場景合夥、共同保證、B2B 應收應付交錯雙方互負金錢債務保證人被追償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 439 条(連帯債務者の一人による相殺等)
🇰🇷 韓國한국 민법 제418조(상계의 절대적 효력)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20 條(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與抵銷)
🇩🇪 德國BGB § 422 Abs. 2(採反向立場:他連帶債務人不得以該債務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7-6 al. 2(codébiteur solidaire 得就該債務人之份額主張抵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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