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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77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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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有債權者,其他債務人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主張抵銷。

Q · 債權人其實欠了我的連帶債務人錢,我能拿來抵自己的債嗎?

可以,但只能抵到他應分擔的那一份

依民法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但上限是「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例如三人平均連帶欠九十萬,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四十萬債權,你只能援用到他應分擔的三十萬為止,超過的十萬須由他本人自己主張。這是被追討時常被忽略的法定防禦工具。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阿明、阿華連帶欠阿強一百萬。但阿強另外欠阿明三十萬(完全不相關的一筆錢)。債權人阿強來跟你要一百萬的時候,你能不能說「等等,阿強欠阿明的三十萬抵掉再說」?能,但只能抵「阿明應該分攤的那一份」。三人平均分攤,阿明分攤 33 萬左右,所以你可以主張抵銷到 30 萬的上限,然後你還是要還剩下的七十萬。這條的妙處在於:它讓連帶債務人彼此的「反向債權」可以變成共同武器,但有嚴格的上限,不是無限制地吃別人的債權。很多人以為這是別人的事跟自己無關,其實這是一個常常被忽略的防禦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77 條規範連帶債務的抵銷限制:當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享有反向債權時,其他連帶債務人得援用該債權主張抵銷,但效力範圍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上限,逾此部分仍須由債權所有人本人行使,兼顧連帶共同防禦與個人債權處分自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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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主張多少抵銷額?

以該連帶債務人在連帶債務中的「應分擔部分」為上限。無特別約定時依民法第 280 條推定平均分擔。例如三人連帶欠九十萬,應分擔額各三十萬;若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四十萬債權,你只能主張抵銷到三十萬上限。

Q2抵銷之後那個連帶債務人有沒有損失?

他的債權被用掉,等於替全體墊付了一部分債務,可依民法第 281 條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建議抵銷後立即書面通知該債務人並約定結算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Q3怎麼主張這個抵銷?

在訴訟答辯狀中明確援用民法第 277 條提出抵銷抗辯,載明金額與計算依據,越早提出越好;拖到二審可能被認定逾時提出而不予審理。

Q4民法 277 跟一般抵銷(334)差在哪?

民法第 334 條是以自己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民法第 277 條則是援用「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反向債權,且設有「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的金額上限。

Q5民法 277 條是什麼?

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有反向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在其應分擔額為限主張抵銷,是連帶債務的共同防禦工具。

Q6什麼叫應分擔部分?

連帶債務人內部依約定或平均分配(民法 280)各自應負擔的比例,也是本條抵銷的金額天花板。

Q7本條的抵銷是誰的債權?

是「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反向債權,不是主張人自己的債權,這點與一般抵銷不同。

Q8連帶債務是什麼意思?

數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債權人可向其中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

Q9民法 277 抵銷怎麼主張?

盤點反向債權 → 確認符合抵銷要件 334 → 計算應分擔額上限 → 答辯狀提出抵銷抗辯。

Q10可主張的抵銷金額怎麼算?

取「反向債權額」與「該債務人應分擔額」兩者較小值;無約定分擔時應分擔額=總額÷人數。

Q11抵銷後要做什麼補救?

書面通知被援用債權的連帶債務人,依民法 281 約定內部求償結算,避免日後翻臉。

Q12怎麼證明對方確實有反向債權?

蒐集契約、發票、匯款紀錄等書面憑證,必要時聲請向該連帶債務人調查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77art_334_generalsurety_742_1
債權來源援用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以自己對債權人之債權援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
金額上限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兩債務對等額度主債務人可抵銷之範圍
主張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債務人本人保證人
常見場景合夥、共同保證、B2B 應收應付交錯雙方互負金錢債務保證人被追償時

art_277

債權來源
援用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
金額上限
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
主張者
其他連帶債務人
常見場景
合夥、共同保證、B2B 應收應付交錯

art_334_general

債權來源
以自己對債權人之債權
金額上限
兩債務對等額度
主張者
債務人本人
常見場景
雙方互負金錢債務

surety_742_1

債權來源
援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
金額上限
主債務人可抵銷之範圍
主張者
保證人
常見場景
保證人被追償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日本民法第 439 条(連帯債務者の一人による相殺等)
韓國한국 민법 제418조(상계의 절대적 효력)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20 條(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與抵銷)
德國BGB § 422 Abs. 2(採反向立場:他連帶債務人不得以該債務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7-6 al. 2(codébiteur solidaire 得就該債務人之份額主張抵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0181105 制定)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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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