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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77 條(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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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有債權者,其他債務人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主張抵銷。

Q · 債權人其實欠了我的連帶債務人錢,我能拿來抵自己的債嗎?

可以,但只能抵到他應分擔的那一份

依民法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但上限是「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例如三人平均連帶欠九十萬,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四十萬債權,你只能援用到他應分擔的三十萬為止,超過的十萬須由他本人自己主張。這是被追討時常被忽略的法定防禦工具。

深度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阿明、阿華連帶欠阿強一百萬。但阿強另外欠阿明三十萬(完全不相關的一筆錢)。債權人阿強來跟你要一百萬的時候,你能不能說「等等,阿強欠阿明的三十萬抵掉再說」?能,但只能抵「阿明應該分攤的那一份」。三人平均分攤,阿明分攤 33 萬左右,所以你可以主張抵銷到 30 萬的上限,然後你還是要還剩下的七十萬。這條的妙處在於:它讓連帶債務人彼此的「反向債權」可以變成共同武器,但有嚴格的上限,不是無限制地吃別人的債權。很多人以為這是別人的事跟自己無關,其實這是一個常常被忽略的防禦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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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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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