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8 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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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其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須連帶負賠償責任,且無「已盡監督義務」的免責空間。
Q · 公司董事執行職務害到我,公司也要一起賠嗎?
依民法第 28 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造成的損害,必須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連帶」代表被害人可選擇只向法人請求全額。與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不同,本條沒有「已盡監督義務」的免責空間,只要外觀上屬執行職務,法人即無法脫身。
白話解讀
公司的董事長開會時拍桌決定了一件事,結果害到你。你想求償,但董事長個人名下沒什麼財產。這時候你需要知道的是:你不用只追那個人,整間公司都要跟他一起賠。這就是第 28 條的力量。它說:法人(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對於它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必須跟那個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連帶」的意思是你可以選擇只跟公司要全額,不用先去追那個個人。更狠的是,跟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責任不同,法人在這條底下完全沒有「我已經盡到監督義務」的脫身藉口。代表人執行職務害了人,法人就是要賠,沒有但書,沒有例外。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8 條為法人侵權責任的核心規範: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須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本條建立「機關責任」原則,法人就代表人於職務範圍內的侵權行為負無免責空間的連帶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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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8條是什麼?▾
法人對董事等代表權人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
Q2民法28條和188條差在哪?▾
28條對代表權人無免責空間;188條僱用人可主張已盡監督義務。
Q3什麼算「有代表權之人」?▾
董事、清算人、重整人等依法或章程對外代表法人者。
Q4管委會主委害人,社區要賠嗎?▾
管委會未辦法人登記就不適用28條,是常見誤區。
Q5法人賠了之後會跟董事追討嗎?▾
會,法人賠償後可對代表人行使內部求償權。
Q6怎麼證明是「執行職務」?▾
法院採外觀理論,只要客觀上與職務有內在關聯即成立。
Q7民法28條的求償時效多久?▾
依197條,知悉後2年、最長自損害發生10年。
Q8可以同時告董事個人和公司嗎?▾
可以,以兩者為共同被告,請求連帶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8 | article_188 |
|---|---|---|
| 適用對象 | 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 | 一般受僱人 |
| 免責空間 | 無(不得主張已盡監督義務) | 有(已盡監督義務可免責) |
| 責任性質 | 法人機關責任(代表人=法人意志) | 僱用人代負責任 |
| 內部求償 | 賠償後可向代表人追償 | 賠償後可向受僱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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