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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kangeluangli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8與188
法人
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
nemesis16
a year ago
住戶大會(總會)、管理委員會(董事)侵權,類推本條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84侵權行為能否對法人主張?
>>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最高108台上2035民)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董事、其他有代表權人:28
📌職員、受僱員:188
📌本條設立係專以保護私權為目的,故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者,為一切之私權,不含公權
happy09159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88 是對他人責任 》法人可舉證免責〉內部求償
28法人自己的責任》x。 〉x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代表權人:
僅限法人之董事以外之其他具有法人代表權之人,應指與董事地位相當之職員,如:經理。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法人+董事)之責任。
sehun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執行職務:通說認為凡執行行為與職務有內部或外部牽連相關的行為,不包括董事或有代表權人因個人犯罪而害及他人權利的情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