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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yo0502
20 days ago
公務人員
第28條「法人連帶責任」:
1、實務雖認為法人可單獨構成侵權行為(108,2035決),惟本條係使法人與代表人(董、監、經)負「連帶責任」,兩者目的有所不同。
2、要件:
(1)須為法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行為。
(2)須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實務:客觀說,外觀上須具有「相當牽連關係」。
學說:內在關聯說,與委辦職務具有「通常合理關聯」(時空緊密性、法人得否預見及預防)
(3)有代表權之人本身構成一般侵權行為(e.g 184)。
口訣:袋子輕(代、執、侵)。

woyaoshangbang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法人侵權責任)









b00a01422
2 months ago
🌟法人侵權責任
1️⃣團體意思
2️⃣組織義務
3️⃣保護被害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kangeluangli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8與188
法人
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

nemesis16
2 years ago
住戶大會(總會)、管理委員會(董事)侵權,類推本條









ann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84侵權行為能否對法人主張?
>>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最高108台上2035民)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董事、其他有代表權人:28
📌職員、受僱員:188
📌本條設立係專以保護私權為目的,故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者,為一切之私權,不含公權

happy09159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88 是對他人責任 》法人可舉證免責〉內部求償
28法人自己的責任》x。 〉x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代表權人:
僅限法人之董事以外之其他具有法人代表權之人,應指與董事地位相當之職員,如:經理。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法人+董事)之責任。

sehun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執行職務:通說認為凡執行行為與職務有內部或外部牽連相關的行為,不包括董事或有代表權人因個人犯罪而害及他人權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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