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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 第 188 條(僱用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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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88 條規定,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員工執行職務時害到別人,老闆要不要賠?

要,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選擇向僱用人或受僱人擇一全額求償,或兩者一併起訴。但書允許僱用人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職務之執行均已盡相當注意」時免責,實務上門檻極高,幾乎不被法院採信。即使但書成立,第 2 項仍允許法院依雙方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衡平賠償。

深度解讀

你被員工坑了,員工賠不起,你以為就這樣認了?錯。188 條告訴你一件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事:你可以直接告老闆。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你,老闆要和員工負連帶責任,你可以選擇向誰求償、求償多少,法律不管你怎麼分配。這條是整部民法裡「追責延伸」最關鍵的一條:真正有錢的不是那個動手的小員工,是背後那家公司。但條文後段給了老闆一個逃生門:證明自己「選任和監督都盡了相當注意」就可以免責。這個門看起來很大,實務上卻窄得不得了,法院幾乎不買帳。更猛的是第二項:就算老闆成功免責,法官還可以看你們雙方的經濟狀況,命令老闆「衡平賠償」你一部或全部。這是法律硬塞給弱者的最後一張底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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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88 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8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