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188 條規定,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員工執行職務時害到別人,老闆要不要賠?
要,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選擇向僱用人或受僱人擇一全額求償,或兩者一併起訴。但書允許僱用人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職務之執行均已盡相當注意」時免責,實務上門檻極高,幾乎不被法院採信。即使但書成立,第 2 項仍允許法院依雙方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衡平賠償。
你被員工坑了,員工賠不起,你以為就這樣認了?錯。188 條告訴你一件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事:你可以直接告老闆。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你,老闆要和員工負連帶責任,你可以選擇向誰求償、求償多少,法律不管你怎麼分配。這條是整部民法裡「追責延伸」最關鍵的一條:真正有錢的不是那個動手的小員工,是背後那家公司。但條文後段給了老闆一個逃生門:證明自己「選任和監督都盡了相當注意」就可以免責。這個門看起來很大,實務上卻窄得不得了,法院幾乎不買帳。更猛的是第二項:就算老闆成功免責,法官還可以看你們雙方的經濟狀況,命令老闆「衡平賠償」你一部或全部。這是法律硬塞給弱者的最後一張底牌。
民法第 188 條為侵權行為責任主體擴張條款,建立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則,搭配但書免責及衡平賠償雙重例外設計,構成台灣民事追責「順著僱傭關係向上追責」的核心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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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執行職務」的認定。單純下班通勤通常不算,但如果是加班後、出差途中、或使用公司資源執行工作相關事務,就可能被認定為執行職務。實務上法院採客觀說:外觀上與職務有關聯即可。內行人提示:員工當時穿不穿制服、開的是不是公司車、做的事情跟工作相不相關,這三個問題決定公司跑不跑得掉。
不一定合理。法院看的是實質關係不是契約名稱。如果承攬人實際上要聽公司指揮、穿公司制服、用公司工具、按時打卡,法院很可能認定為僱傭關係,適用 188 而非 189。很多公司用承攬契約包裝僱傭關係就是為了規避這條。內行人提示:蒐集對方指揮監督的證據,比如工作群組裡公司下的指令、排班表、考核紀錄,這些能翻轉定性。
可能算。最高法院見解採外觀說:只要行為在外觀上與職務有關聯,即使員工是濫用職權或公報私仇,仍可能屬於執行職務。例如保全員在執勤時毆打民眾、業務員在拜訪客戶時性騷擾,公司都可能被連帶追責。內行人提示:這個認定對被害人非常有利,不要被「故意行為與職務無關」的說法唬住。
規範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是台灣民事追責「順著僱傭關係向上找有錢被告」的核心法律機制。
客觀外觀上與職務有關聯之行為。實務上採外觀說:員工濫用職權、超越授權、甚至公報私仇都可能被認定為執行職務。
民法 188 第 2 項規定:即使但書免責成立,法院仍可依雙方經濟狀況命僱用人為一部或全部賠償,避免被害人在但書和員工無資力之間兩頭落空。
民法 188 是法定連帶(法律直接創設),債權人可向任一被告請求全額。連帶債務人之間另有民法 280 條的內部分擔規則。
確認僱傭關係 → 蒐集執行職務證據 → 將員工與僱用人列為共同被告 → 聲請對僱用人假扣押防止脫產 → 主張連帶責任。
蒐集實質指揮監督證據:制服、員工證、打卡紀錄、公司車輛、工作群組指令、排班表、考核紀錄。契約名稱不重要。
依民法 188 第 3 項行使求償權,對員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已賠付金額。但實務上員工通常無資力,求償權多半成為紙上權利。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對公司聲請假扣押需供擔保(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看實質關係:受僱人有指揮監督適用 188、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適用 189。實務上看打卡、制服、聽指令等客觀事實,不看契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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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188(僱用人責任)vs 民法 189(承攬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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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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