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8 條(僱用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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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中間責任
s1byl
7 months ago
理工科系
c.f. §28;§188I:推定僱用人有過失
winniewen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推定過失
kangeluangli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8與188
法人
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
得舉證免責
II衡平責任
III內部求償權
dia022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執行職務」
➡️實務:客觀說,受僱人之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且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執行職務行為即是,不論主觀是否為僱用人利益所為。
Ex.濫用職務行為、怠於職務行為、利用職務上機會行為、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包含為自己利益)
✅較保障被害人
➡️王澤鑑:內在關聯說,限於與僱用人所委辦之職務具有通常合理關聯之行為,蓋對此行為係僱用人得為預見⋯
✅對僱用人較有利
➡️陳忠五:信賴說,倘被害人明知受僱人行為非執行職務行為時,並無「信賴」故無保護必要。(採客觀+信賴)
①被害人與僱用人間「具交易接觸關係時」,該“具體個別之被害人”於特定情形下是否有正當信賴受僱人行為屬執行職務行為。
②被害人與僱用人間「無交易接觸關係時」,以“一般抽象被害人”之角度判斷在通常情形下是否具正當信賴。
kingesther11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第三項:僱用人內部分擔比例:0%
juliana080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188第三項:僱用人對受雇人之求償權可全數求償
juliana080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執行職務之認定舉例
1、行為外觀說:司機利用職務之便
2、信賴說:金融機構利用職務之便
3、內在關聯說:非1、2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益同歸之法理
*
執行職務?
🥣實務(客觀說)
🔵王澤鑑師、德國多數說(內在關聯說)
*
🔵劉春堂師:
本條項所謂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解釋上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
🥣實務77台上1699:
188 1旨在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之規定,對於僱傭關係應從廣,不以締結僱傭契約為必要,凡「客觀上為他人服勞務而受其監督」(⚠️⚠️事實上僱傭)者,均屬之
Exc「1️⃣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推定僱用人選任監督過失)或「2️⃣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推定因果關係)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少見免責成功(而類似無過失責任)
II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衡平措施
III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188僱傭人與受僱人間之內部分擔額?
🥣實務(全部求償說):
188 3內部分擔額為零
🔵部分學說:
類推217與有過失
*
連帶債務中應承擔內部全部分擔額之連帶債務人(例如🥣實務在188 3採全部求償說)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276形同免除全部責任
無內部分擔額之連帶債務人可向債權人拒絕全部之給付(不論負全責之債務人是否時效抗辯)
garrow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通說認為,本條項所稱的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在解釋上不只包含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也同時包含侵害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情形。
2.實務與通說認為,就「僱傭關係」之概念應採取「廣義解釋」之「事實上僱傭關係說」,受僱人不以僱用人與受僱人事實上締結僱傭契約為必要,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為受僱人。
rrrr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事實上僱傭關係
2行為該當侵權
3執行職務(客觀說 內在關聯說)
4雇用人有過失&因果關係(雙重推定)
pqoo0214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77年台上字1699號】
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係為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之規定,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81bf0400fcddfe5424a8129?t=1152141238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實務採客觀說
執行職務
客觀說
內在關連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