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8 條(僱用人之責任)
-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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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88 條規定,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員工執行職務時害到別人,老闆要不要賠?
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選擇向僱用人或受僱人擇一全額求償,或兩者一併起訴。但書允許僱用人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職務之執行均已盡相當注意」時免責,實務上門檻極高,幾乎不被法院採信。即使但書成立,第 2 項仍允許法院依雙方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衡平賠償。
白話解讀
你被員工坑了,員工賠不起,你以為就這樣認了?錯。188 條告訴你一件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事:你可以直接告老闆。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你,老闆要和員工負連帶責任,你可以選擇向誰求償、求償多少,法律不管你怎麼分配。這條是整部民法裡「追責延伸」最關鍵的一條:真正有錢的不是那個動手的小員工,是背後那家公司。但條文後段給了老闆一個逃生門:證明自己「選任和監督都盡了相當注意」就可以免責。這個門看起來很大,實務上卻窄得不得了,法院幾乎不買帳。更猛的是第二項:就算老闆成功免責,法官還可以看你們雙方的經濟狀況,命令老闆「衡平賠償」你一部或全部。這是法律硬塞給弱者的最後一張底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88 條為侵權行為責任主體擴張條款,建立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則,搭配但書免責及衡平賠償雙重例外設計,構成台灣民事追責「順著僱傭關係向上追責」的核心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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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88 條僱用人要負責嗎?▾
民法第 188 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88。
Q2員工工作時撞人,公司要賠嗎?▾
要。依 188 條,員工「執行職務」期間造成損害,公司與員工連帶負責。實務認定「執行職務」範圍廣,包括正常業務、通勤公務車、午休用餐路上等。公司賠償後可向員工求償,但實務上員工多無力清償。求償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88。
Q3公司可以主張「已盡監督義務」免責嗎?▾
可以,但舉證門檻高。需證明:(1) 選任時已經充分評估 (2) 提供充分訓練 (3) 定期檢查員工行為 (4) 建立通報制度。實務上公司想免責極困難,法院多認定公司仍需負責。免責認定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88。
Q4工作外時間的違法行為公司要負責嗎?▾
不需要。188 條限「執行職務」時。若員工下班後的私人行為(喝酒鬧事、犯罪等),不適用 188 條。但若因執行職務機會(如接觸客戶資訊、使用公司配車),仍可能擴張適用。界線案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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