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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六 款 混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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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款 混同
第 344 條(混同之效力)
債權
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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