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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44 條(混同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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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yang
20 days ago
司法類科
常見情境: 繼承:父親生前向兒子借錢,後來父親過世,兒子是唯一繼承人,繼承了父親的債務。這時兒子同時是這筆債務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消滅。 公司合併:A公司對B公司有債權,兩家公司合併成一家新公司,債權債務皆歸新公司所有。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混同為一種事實狀態,不需意思表示。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混同)。 Exc「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信託法14)者,不在此限。
z5449800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法律另有規定:115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