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4 條(混同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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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混同為一種事實狀態,不需意思表示。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混同)。
Exc「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信託法14)者,不在此限。
z544980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法律另有規定:115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