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 344 條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債權為他人權利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消滅。
Q · 我繼承了過世家人欠我的錢,這筆債還算數嗎?
你是唯一繼承人就消滅,但債權設過質則不消滅
依民法第 344 條,當你同時成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例如繼承了被繼承人對你的債務),債之關係因混同自動消滅,不需任何人同意。但若該債權上設有第三人的質權,或法律另有規定(如票據法第 25 條),但書阻止混同,債仍存續以保護第三人。
想像你欠你哥十萬塊。然後你哥過世了,你是唯一繼承人,連同這筆債權一起繼承。現在你欠的錢,債權人也是你自己。這筆債就像一個電路裡正極和負極短路了,自動消失。這就是「混同」。聽起來像冷門教科書概念?它其實藏在每一次繼承、每一次公司合併、每一次你買下自己欠錢的那個人的資產裡。但這裡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暗門:如果這筆債權上面卡著別人的質權(比如你哥生前把這筆債權拿去跟銀行借錢當擔保),那這筆債不會消失。因為讓它消失會害到銀行。法律用但書保住了第三人的利益,你以為自動消失的東西,可能還活著。
混同,指債權與債務因法律事實(繼承、公司合併、債權讓與等)歸屬同一人,致債之關係於邏輯上無存在實益而依法自動消滅之制度;惟當該債權為第三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時,例外不消滅。
如果你是唯一繼承人,不用。債權人和債務人混同(民法第344條),債自動消滅。但若有多個繼承人,你只對其他繼承人分得部分還有債務。內行人提示:辦繼承前先查被繼承人有沒有拿這筆債權去設質,有的話混同不發生。
合併後存續公司同時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互欠債權債務在同一法人身上混同消滅,會計上做沖銷。但若消滅公司應收帳款已轉讓或設質給銀行,但書適用,該帳不能沖。內行人提示:併購 DD 一定要查清楚哪些應收帳款上有第三人權利。
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債因無存在實益自動消滅,是民法 344 條規定的債之消滅事由。
免除是債權人單方表示不用還;混同是事實狀態的自動效果,無需任何意思表示。
指該債權上設有第三人質權等權利,但書藉此阻止混同以保護該第三人。
債權混同規定在民法 344,物權混同(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同歸一人)規定在民法 762。
確認是否唯一繼承人 → 查該債權有無設質 → 無設質則混同自動消滅、無需聲明;有設質則須繼續履行。
存續公司承受權利義務 → 互欠債權債務混同消滅 → 會計沖銷;但已設質應收帳款不能沖。
檢查債權是否被設質、有無法律特別規定(如票據法25條),兩者皆無才發生混同。
不需要,混同是法律當然效果,自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時即生效,無登記或費用。
結果都消滅債務,但混同是被動自動發生,免除須債權人願意;能談到免除代表對方主動讓步。
抵銷是兩筆對立債權互相沖抵(民法334);混同是同一筆債的債權債務歸同一人。
| 比較面向 | 混同(344) | 免除(343) |
|---|---|---|
| 發生方式 | 事實狀態自動發生 | 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 |
| 是否需同意 | 無需任何人同意 | 債權人主動為之 |
| 典型情境 | 繼承、公司合併、買下債務人資產 | 債權人放棄債權 |
| 第三人保護 | 債權設質則但書阻止消滅 | 不影響第三人既得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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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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