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重點摘要民法第34條規定,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撤銷後法人即進入清算而消滅。
Q · 基金會偏離宗旨,主管機關真的能撤銷它嗎?
能。依民法第34條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法人即消滅
依民法第34條,許可制法人(如基金會、公益社團)若違反取得設立許可時所附的條件,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這裡的「違反條件」範圍比「違法」更寬,例如偏離章程所載設立宗旨即屬之。撤銷許可後法人喪失法律人格、進入清算,是不可逆的最後手段,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會先經限期改善等較輕處分。
一句話,十九個字,卻是一個組織的死亡判決書。法人違反設立許可的條件,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許可。撤銷許可意味著什麼?你這個法人在法律上不再存在。不是罰款,不是限期改善,不是換個董事長就好。是「你這個組織從今天起不存在了」。接下來就是清算程序:資產清點、債務清償、剩餘財產依章程或法律規定歸屬。經營二十年的基金會、累積的品牌信譽、長期合作的受助對象,全部歸零。這條的存在提醒所有法人管理者一件事:政府給你的許可是有條件的,條件不只是設立的時候要符合,是存續期間每一天都要符合。
民法第34條為許可制法人的監督終極條款,規定法人若違反當初取得設立許可所附之條件,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撤銷許可使法人喪失法律人格、進入清算程序,是整套法人監督機制(業務檢查、糾正處分)中最後且不可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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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清算程序。先清償所有債務,剩餘財產依章程規定歸屬;章程未定時依民法第44條歸屬法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設立法人時,剩餘財產條款宜與稅務顧問仔細討論,否則辛苦積累的資產可能全部歸地方政府。
有,但不多。主管機關傾向先用行政指導與糾正處分讓法人改善,撤銷許可是最後手段。實際被撤銷者多為長期不運作、名存實亡或嚴重挪用資產的法人。近年各主管機關對殭屍法人的清理力度加大,若已不打算運作,主動申請解散優於被撤銷。
許可制法人監督的終極條款,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時,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使其進入清算消滅。
違反取得許可時所附的條件或承諾,如偏離章程設立宗旨,範圍比「違法」更寬。
撤銷是主管機關強制處分、法人無選擇權;解散可由法人自行決議。撤銷的社會觀感與後果最重。
實務上常並稱,效果均為使法人喪失人格進入清算,財團法人法另以「廢止許可」強化規定。
對照章程確認違反項目 → 召開董事會做成改善決議 → 期限內提出計畫與時程 → 必要時協商變更許可條件。
向主管機關書面檢舉,具體指出違反哪些設立許可條件並附佐證,啟動第32條監督與第34條撤銷入口。
進入清算,先清償債務,剩餘財產依章程歸屬,章程未定時依民法第44條歸屬住所地地方自治團體。
撤銷許可是行政處分,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財團法人優先適用財團法人法的特別規定,民法34條為一般法人的普通規定。
34條由主管機關撤銷許可,36條由法院依聲請宣告解散,發動機關與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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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官署得撤銷其許可。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見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官署得撤銷其許可。
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見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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