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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4撤銷法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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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4條規定,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撤銷後法人即進入清算而消滅。

Q · 基金會偏離宗旨,主管機關真的能撤銷它嗎?

能。依民法第34條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法人即消滅

依民法第34條,許可制法人(如基金會、公益社團)若違反取得設立許可時所附的條件,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這裡的「違反條件」範圍比「違法」更寬,例如偏離章程所載設立宗旨即屬之。撤銷許可後法人喪失法律人格、進入清算,是不可逆的最後手段,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會先經限期改善等較輕處分。

白話解讀

一句話,十九個字,卻是一個組織的死亡判決書。法人違反設立許可的條件,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許可。撤銷許可意味著什麼?你這個法人在法律上不再存在。不是罰款,不是限期改善,不是換個董事長就好。是「你這個組織從今天起不存在了」。接下來就是清算程序:資產清點、債務清償、剩餘財產依章程或法律規定歸屬。經營二十年的基金會、累積的品牌信譽、長期合作的受助對象,全部歸零。這條的存在提醒所有法人管理者一件事:政府給你的許可是有條件的,條件不只是設立的時候要符合,是存續期間每一天都要符合。

法律定性

民法第34條為許可制法人的監督終極條款,規定法人若違反當初取得設立許可所附之條件,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撤銷許可使法人喪失法律人格、進入清算程序,是整套法人監督機制(業務檢查、糾正處分)中最後且不可逆的手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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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人被撤銷許可後,裡面的錢和資產歸誰?

進入清算程序。先清償所有債務,剩餘財產依章程規定歸屬;章程未定時依民法第44條歸屬法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設立法人時,剩餘財產條款宜與稅務顧問仔細討論,否則辛苦積累的資產可能全部歸地方政府。

Q2主管機關真的會撤銷許可嗎?有實際案例嗎?

有,但不多。主管機關傾向先用行政指導與糾正處分讓法人改善,撤銷許可是最後手段。實際被撤銷者多為長期不運作、名存實亡或嚴重挪用資產的法人。近年各主管機關對殭屍法人的清理力度加大,若已不打算運作,主動申請解散優於被撤銷。

Q3民法34條是什麼?

許可制法人監督的終極條款,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時,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使其進入清算消滅。

Q4什麼叫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

違反取得許可時所附的條件或承諾,如偏離章程設立宗旨,範圍比「違法」更寬。

Q5撤銷許可和解散差在哪?

撤銷是主管機關強制處分、法人無選擇權;解散可由法人自行決議。撤銷的社會觀感與後果最重。

Q6撤銷許可和廢止許可一樣嗎?

實務上常並稱,效果均為使法人喪失人格進入清算,財團法人法另以「廢止許可」強化規定。

Q7法人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怎麼辦?

對照章程確認違反項目 → 召開董事會做成改善決議 → 期限內提出計畫與時程 → 必要時協商變更許可條件。

Q8利害關係人怎麼檢舉偏離宗旨的法人?

向主管機關書面檢舉,具體指出違反哪些設立許可條件並附佐證,啟動第32條監督與第34條撤銷入口。

Q9被撤銷許可後資產怎麼處理?

進入清算,先清償債務,剩餘財產依章程歸屬,章程未定時依民法第44條歸屬住所地地方自治團體。

Q10撤銷許可後怎麼救濟?

撤銷許可是行政處分,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1民法34條 vs 財團法人法廢止許可哪個適用?

財團法人優先適用財團法人法的特別規定,民法34條為一般法人的普通規定。

Q12民法34條撤銷 vs 民法36條法院宣告解散差在哪?

34條由主管機關撤銷許可,36條由法院依聲請宣告解散,發動機關與程序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益社団法人及び公益財団法人の認定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29条(公益認定の取消し)
韓國민법 제38조(법인의 설립허가의 취소)
中國《民法典》第69条(法人解散事由,含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
德國BGB § 43(Entziehung der Rechtsfähigkeit eines Vereins)
法國Loi du 1er juillet 1901 art. 7(dissolution judiciaire de l'association)
美國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 § 14.20–14.30(administrative / judicial dissolu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0420 制定)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官署得撤銷其許可。

(0701222 修正)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見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0180420 制定)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官署得撤銷其許可。

(0701222 修正)

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見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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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4 條規定:「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