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 條(撤銷法人許可)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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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4條規定,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撤銷後法人即進入清算而消滅。
Q · 基金會偏離宗旨,主管機關真的能撤銷它嗎?
依民法第34條,許可制法人(如基金會、公益社團)若違反取得設立許可時所附的條件,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這裡的「違反條件」範圍比「違法」更寬,例如偏離章程所載設立宗旨即屬之。撤銷許可後法人喪失法律人格、進入清算,是不可逆的最後手段,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會先經限期改善等較輕處分。
白話解讀
一句話,十九個字,卻是一個組織的死亡判決書。法人違反設立許可的條件,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許可。撤銷許可意味著什麼?你這個法人在法律上不再存在。不是罰款,不是限期改善,不是換個董事長就好。是「你這個組織從今天起不存在了」。接下來就是清算程序:資產清點、債務清償、剩餘財產依章程或法律規定歸屬。經營二十年的基金會、累積的品牌信譽、長期合作的受助對象,全部歸零。這條的存在提醒所有法人管理者一件事:政府給你的許可是有條件的,條件不只是設立的時候要符合,是存續期間每一天都要符合。
法律定性
民法第34條為許可制法人的監督終極條款,規定法人若違反當初取得設立許可所附之條件,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撤銷許可使法人喪失法律人格、進入清算程序,是整套法人監督機制(業務檢查、糾正處分)中最後且不可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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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會怎樣?▾
主管機關得依民法第34條撤銷許可,法人因此喪失法律人格並進入清算。
Q2撤銷許可和解散一樣嗎?▾
不一樣。撤銷是主管機關由上而下的強制處分,解散可以是法人自行決議,社會觀感與後果輕重不同。
Q3基金會被撤銷許可後資產歸誰?▾
進入清算,先清償債務,剩餘財產依章程歸屬,章程未定時依民法第44條歸屬法人住所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Q4什麼叫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
違反取得許可時所附的條件或承諾,例如偏離章程設立宗旨,範圍比「違法」更寬。
Q5主管機關真的會動用撤銷許可嗎?▾
會,但少。通常先用限期改善、糾正處分,撤銷是窮盡其他手段後的最後選項。
Q6殭屍法人會被撤銷許可嗎?▾
會。長期不運作、名存實亡的法人近年遭主管機關清理撤銷的案例增加。
Q7收到限期改善通知該怎麼辦?▾
這是最後窗口。應立即董事會做成改善決議、提出計畫與時程書面回報主管機關。
Q8撤銷許可可以救濟嗎?▾
可以。撤銷許可是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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