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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3 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2.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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