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 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
- 1.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 2.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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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3條是法人監督罰則:董事或監察人妨礙主管機關檢查得處五千元以下罰鍰,違法危害公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
Q · 掛名當基金會董事,出事我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33條,掛名與否不影響責任認定——名字登記在法人登記簿上即屬董事,責任跟著登記走。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且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時,主管機關除得處五千元以下罰鍰外,更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要真正脫身,須正式辭任並完成變更登記,光口頭辭職不算數。
白話解讀
第32條給了政府查帳的權力,但權力沒有牙齒就是擺設。第33條就是那副牙齒。如果你是基金會或協會的董事、監察人,政府來查帳你不配合、拖延、擋駕,直接罰錢,五千元以下罰鍰。聽起來金額不痛不癢?真正讓人冒汗的在第二項:如果你違反法令或章程,而且嚴重到「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告到法院,請法官把你的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撤掉。不是叫你辭職,是法院下令解除你的職務。你經營了十年的基金會,可能因為一次惡意抵抗檢查而被法院踢出局。這第二項才是整條的殺手鐧。
法律定性
民法第33條為受設立許可法人(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的監督罰則性規範: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五千元以下罰鍰;若違反法令或章程且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主管機關更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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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33條是什麼?▾
受設立許可法人的監督罰則,董事監察人妨礙檢查得罰五千元,違法危害公益還可能被法院解職。
Q2基金會董事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會怎樣?▾
依第33條第1項得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繼續抗拒可能觸發第2項法院解除職務。
Q3掛名董事要負法律責任嗎?▾
要。責任依登記簿認定,不問是否實際參與決策。
Q4董事被法院解除職務有什麼後果?▾
喪失職務外,紀錄會影響日後擔任其他法人負責人資格,主管機關還可指派臨時管理人接管。
Q5怎麼檢舉違法的法人董事?▾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書面檢舉,引用第33條第2項並附具體違法事證。
Q6五千元罰鍰可以拒繳嗎?▾
罰鍰為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但不繳且持續抗拒可能升高至第2項解職。
Q7監察人也適用民法33條嗎?▾
適用。本條明文涵蓋董事「或監察人」,消極不盡監督職責也可能構成。
Q8辭任董事要怎麼真正脫身?▾
須正式辭任並完成法人變更登記,名字從登記簿除名,否則責任仍跟著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處罰手段 | 五千元以下罰鍰 | 請求法院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並為必要處置 |
| 發動門檻 | 不遵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 | 違反法令或章程且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 |
| 決定機關 | 主管機關逕行裁罰 | 主管機關聲請、由法院裁定 |
| 對當事人衝擊 | 金錢處罰,職務不動 | 喪失職務,影響日後任職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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