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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3 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

  1. 1.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2. 2.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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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3條是法人監督罰則:董事或監察人妨礙主管機關檢查得處五千元以下罰鍰,違法危害公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

Q · 掛名當基金會董事,出事我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33條,掛名與否不影響責任認定——名字登記在法人登記簿上即屬董事,責任跟著登記走。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且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時,主管機關除得處五千元以下罰鍰外,更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要真正脫身,須正式辭任並完成變更登記,光口頭辭職不算數。

白話解讀

第32條給了政府查帳的權力,但權力沒有牙齒就是擺設。第33條就是那副牙齒。如果你是基金會或協會的董事、監察人,政府來查帳你不配合、拖延、擋駕,直接罰錢,五千元以下罰鍰。聽起來金額不痛不癢?真正讓人冒汗的在第二項:如果你違反法令或章程,而且嚴重到「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告到法院,請法官把你的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撤掉。不是叫你辭職,是法院下令解除你的職務。你經營了十年的基金會,可能因為一次惡意抵抗檢查而被法院踢出局。這第二項才是整條的殺手鐧。

法律定性

民法第33條為受設立許可法人(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的監督罰則性規範: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五千元以下罰鍰;若違反法令或章程且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主管機關更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處置。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3條是什麼?

受設立許可法人的監督罰則,董事監察人妨礙檢查得罰五千元,違法危害公益還可能被法院解職。

Q2基金會董事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會怎樣?

依第33條第1項得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繼續抗拒可能觸發第2項法院解除職務。

Q3掛名董事要負法律責任嗎?

要。責任依登記簿認定,不問是否實際參與決策。

Q4董事被法院解除職務有什麼後果?

喪失職務外,紀錄會影響日後擔任其他法人負責人資格,主管機關還可指派臨時管理人接管。

Q5怎麼檢舉違法的法人董事?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書面檢舉,引用第33條第2項並附具體違法事證。

Q6五千元罰鍰可以拒繳嗎?

罰鍰為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但不繳且持續抗拒可能升高至第2項解職。

Q7監察人也適用民法33條嗎?

適用。本條明文涵蓋董事「或監察人」,消極不盡監督職責也可能構成。

Q8辭任董事要怎麼真正脫身?

須正式辭任並完成法人變更登記,名字從登記簿除名,否則責任仍跟著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處罰手段五千元以下罰鍰請求法院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並為必要處置
發動門檻不遵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違反法令或章程且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
決定機關主管機關逕行裁罰主管機關聲請、由法院裁定
對當事人衝擊金錢處罰,職務不動喪失職務,影響日後任職資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旧民法第67条(主務官庁による法人業務の監督)・第84条(過料)— 2008年公益法人制度改革により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へ移行
🇰🇷 韓國민법 제37조(법인 사무의 검사·감독)·제38조(설립허가의 취소)·제97조(벌칙·과태료)
🇨🇳 中國《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民法典》第96至101条(非营利法人)
🇺🇸 美國各州非營利法人法及州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對公益法人董事之監督與訴請解任權(參 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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