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 條(社團設立登記事項)
- 1.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財產之總額。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七、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九、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 2.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章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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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8條規定社團設立應登記目的、名稱、事務所、董事姓名住所、財產總額等九項事項並附章程,登記完成才取得法人資格。
Q · 社團章程寫好就能對外運作了嗎?
依民法第 48 條,社團設立時必須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登記九項事項:目的、名稱、主及分事務所、董事姓名住所(設監察人者其姓名住所)、財產總額、許可年月日、出資方法、代表法人之董事姓名、存立時期,並附具章程備案。完成設立登記前,社團不具法人格,不能以社團名義開戶、簽約或起訴應訴。其中「代表法人之董事」一項,依民法第 31 條對抗第三人。
白話解讀
你和幾個志同道合的人決定成立一個協會、學會或社團法人。章程寫好了,理監事選出來了,你以為可以開始運作了?還差一步:登記。這條列出了九項你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的資料,從目的、名稱、事務所地址,到董事和監察人的姓名住所、財產總額,全部要攤開來。漏一項,登記不會過。沒完成登記的社團,在法律上不是法人,不能用社團名義開戶、簽約、告人或被告。你可能花了半年籌備,結果卡在一張登記表上。更多人不知道的是:這張登記表不只是行政手續,它同時具有公示效力。登記上去的董事名單和代表權範圍,第三人可以信賴。你內部怎麼喬都可以,但對外,登記上寫的就是算數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8 條為社團法人之設立登記規範,列舉社團向主管機關登記之九項法定事項及登記程序,登記完成為社團取得法人資格之要件,並使登記事項對第三人發生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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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團設立登記要登記哪些事項?▾
目的、名稱、主及分事務所、董事姓名住所、財產總額、許可年月日、出資方法、代表法人之董事、存立時期共九項。
Q2社團沒登記會怎樣?▾
不是法人,不能用社團名義開戶、簽約或當原告被告,要用代表人個人名義。
Q3社團登記要找誰辦?▾
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辦理,並附具章程備案。
Q4章程跟登記有什麼不同?▾
章程是內部遊戲規則(第47條),登記才是對外法律身分,要先有章程再去登記。
Q5掛名當社團董事有風險嗎?▾
有,姓名住所會公示登記,社團出事債權人第一個查董事名單,須負董事責任。
Q6代表法人之董事為什麼要登記?▾
登記後依民法第31條可對抗第三人,限制其他董事代表權;未登記則對不知情交易對象無效。
Q7社團搬家不辦變更登記會怎樣?▾
登記地址即送達地址,未辦變更不得對抗信賴登記的第三人,法院文件仍可寄舊址。
Q8社團登記和公司登記一樣嗎?▾
不同,社團登記事項無股東股權結構,投資人查不到股權分配,是用社團殼做生意的盲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leted_registration | no_registration |
|---|---|---|
| 法律身分 | 社團法人,具獨立法人格 | 非法人團體,無法人格 |
| 開戶簽約 | 可用社團名義為之 | 須用代表人個人名義 |
| 訴訟當事人 | 可為原告被告 | 原則用代表人個人名義 |
| 成員責任 | 原則以社團財產負責 | 成員可能負個人責任 |
| 對外公示 | 登記事項可對抗第三人 | 無公示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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