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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8 條(社團設立登記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財產之總額。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七、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九、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2.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章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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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entreepay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27 條 (法人之機關) I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II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III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IV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第31 條 (登記之效力)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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