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 條(社團設立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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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8條規定社團設立應登記目的、名稱、事務所、董事姓名住所、財產總額等九項事項並附章程,登記完成才取得法人資格。
Q · 社團章程寫好就能對外運作了嗎?
不行,要先依民法48條完成九項登記才有法人資格
依民法第 48 條,社團設立時必須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登記九項事項:目的、名稱、主及分事務所、董事姓名住所(設監察人者其姓名住所)、財產總額、許可年月日、出資方法、代表法人之董事姓名、存立時期,並附具章程備案。完成設立登記前,社團不具法人格,不能以社團名義開戶、簽約或起訴應訴。其中「代表法人之董事」一項,依民法第 31 條對抗第三人。
深度解讀
你和幾個志同道合的人決定成立一個協會、學會或社團法人。章程寫好了,理監事選出來了,你以為可以開始運作了?還差一步:登記。這條列出了九項你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的資料,從目的、名稱、事務所地址,到董事和監察人的姓名住所、財產總額,全部要攤開來。漏一項,登記不會過。沒完成登記的社團,在法律上不是法人,不能用社團名義開戶、簽約、告人或被告。你可能花了半年籌備,結果卡在一張登記表上。更多人不知道的是:這張登記表不只是行政手續,它同時具有公示效力。登記上去的董事名單和代表權範圍,第三人可以信賴。你內部怎麼喬都可以,但對外,登記上寫的就是算數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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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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