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 條(法定清算人)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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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7條規定法人解散後由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章程或總會另有指定者除外。
Q · 法人解散後,誰負責清算財產?
依民法第37條,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董事因此自動成為「法定清算人」,負責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但有兩個例外出口:章程若有特別規定指定清算人,或總會另有決議指定他人,則依章程或決議辦理,董事不再當然承擔此職務。
白話解讀
一個法人被解散了,然後呢?它不是像泡泡一樣消失。它留下了房子、銀行帳戶、應收帳款、欠別人的錢、簽過的合約。這些東西不會因為法人「死了」就自動蒸發。誰來收拾?這條給了答案:董事。對,就是那些在法人還活著的時候管事的人。法人解散後,董事自動變成清算人,負責把資產變現、償還債務、剩下的分給有權利的人。但法律留了兩個例外出口:章程如果事先寫好了誰來清算,照章程走;總會(全體成員大會)如果另外決議指定別人,照決議走。為什麼你該在乎?因為清算人的責任極重:他要向法院報告、通知所有債權人、依法定順序清償、不能私下挪用任何一毛錢。董事如果在解散前就想脫身,抱歉,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總會另外指定別人,否則這份善後工作自動落在你頭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37條為法人清算的開端規範,確立「法定清算人」制度:法人解散後,原則上由原管理事務的董事承擔清算職務,負責處理剩餘財產與債務;惟章程特別規定或總會決議得另行指定清算人,排除董事的法定清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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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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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人解散後誰是清算人?▾
原則上由董事擔任,但章程特別規定或總會決議可指定他人。
Q2董事可以拒絕當清算人嗎?▾
無章程或總會另定時不能拒絕,董事為法定清算人,責任自動加身。
Q3清算人要做哪些事?▾
向法院陳報就任、編造財產目錄、公告催告債權人、依序清償、分配剩餘財產、聲報完結。
Q4章程可以指定誰當清算人?▾
可指定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成本最低時機是法人健康時就寫入章程。
Q5清算人擺爛怎麼辦?▾
利害關係人可依民法第38條聲請法院另選清算人。
Q6法人解散後合約還算數嗎?▾
法人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存續,合約由清算人處理,非自動消滅。
Q7清算完剩餘財產歸誰?▾
依章程規定,無規定時社團法人歸地方自治團體、財團法人歸主管機關(民法第44條)。
Q8清算人清償順序錯了要負責嗎?▾
要。違反法定清償順序的清算人,對因此受損的債權人負個人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清算人 | 依據 |
|---|---|---|
| 無章程規定且總會無決議 | 董事(法定清算人) | 民法第37條本文 |
| 章程有特別規定 | 章程指定之人 | 民法第37條但書前段 |
| 總會另有決議 | 總會決議指定之人 | 民法第37條但書後段 |
| 無人就任或清算人怠職 | 法院選任之清算人 | 民法第3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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