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37條規定法人解散後由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章程或總會另有指定者除外。
Q · 法人解散後,誰負責清算財產?
原則由董事擔任清算人,章程或總會可另定
依民法第37條,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董事因此自動成為「法定清算人」,負責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但有兩個例外出口:章程若有特別規定指定清算人,或總會另有決議指定他人,則依章程或決議辦理,董事不再當然承擔此職務。
一個法人被解散了,然後呢?它不是像泡泡一樣消失。它留下了房子、銀行帳戶、應收帳款、欠別人的錢、簽過的合約。這些東西不會因為法人「死了」就自動蒸發。誰來收拾?這條給了答案:董事。對,就是那些在法人還活著的時候管事的人。法人解散後,董事自動變成清算人,負責把資產變現、償還債務、剩下的分給有權利的人。但法律留了兩個例外出口:章程如果事先寫好了誰來清算,照章程走;總會(全體成員大會)如果另外決議指定別人,照決議走。為什麼你該在乎?因為清算人的責任極重:他要向法院報告、通知所有債權人、依法定順序清償、不能私下挪用任何一毛錢。董事如果在解散前就想脫身,抱歉,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總會另外指定別人,否則這份善後工作自動落在你頭上。
民法第37條為法人清算的開端規範,確立「法定清算人」制度:法人解散後,原則上由原管理事務的董事承擔清算職務,負責處理剩餘財產與債務;惟章程特別規定或總會決議得另行指定清算人,排除董事的法定清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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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項),已成立的合約不會因為解散而自動消滅。清算人必須處理這些合約:能履行的履行,不能履行的協商終止或賠償。若你是合約另一方,可催告清算人在合理期間內答覆是否續行,逾期未答覆視為終止。
社團法人剩餘財產依章程規定處理,章程沒規定的歸屬社團法人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處理,沒規定的歸屬主管機關(民法第44條)。很多小型社團成立時未寫剩餘財產歸屬條款,解散後創辦成員才發現投入的資產拿不回來。
進入清算程序,由清算人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法人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存續。
法律規定當然承擔清算職務之人。法人解散後原則由董事擔任,是法人消滅程序的負責人。
前者是無特別安排時的預設(董事),後者是章程或總會主動指定他人,指定優先於法定。
董事是經營管理,清算人是了結善後並對清償順序負個人賠償責任,責任範圍與性質不同。
確認清算人 → 向法院陳報就任 → 編造財產目錄債務清冊 → 公告催告債權人 → 依序清償 → 分配剩餘財產 → 聲報完結。
在法人健康時於章程明訂清算人人選或產生方式(如指定會計師、律師),成本最低、效力最確定。
公告催告至少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以上,故催告期至少約三個月,加上清償分配,整體視財產複雜度而定。
一得知法人解散就立刻向清算人書面申報債權,附金額與證明文件,不要等公告才動。
公司解散清算優先適用公司法第24條以下特別規定,民法第37條以下為一般法人的補充規範。
清算程序架構相同,但強制解散(如第36條)通常涉及法院或主管機關介入,清算人選任更易進入第38條法院選任。
| 情境 | 清算人 | 依據 |
|---|---|---|
| 無章程規定且總會無決議 | 董事(法定清算人) | 民法第37條本文 |
| 章程有特別規定 | 章程指定之人 | 民法第37條但書前段 |
| 總會另有決議 | 總會決議指定之人 | 民法第37條但書後段 |
| 無人就任或清算人怠職 | 法院選任之清算人 | 民法第3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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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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