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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39 條(清算人之解任)

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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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9 條規定,清算人於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由法院解除其任務,不以列舉事由為限。

Q · 清算人做事不力,可以請法院換人嗎?

依民法第 39 條,只要法院認為有必要,即得解除清算人的任務,不以清算人有故意惡意為要件,也不需走完整訴訟程序。這是非訟事件,法院可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陳報裁定解任,程序比一般訴訟快。怠於執行職務、與債權人有利益衝突、健康因素無法執行,都可能構成「有必要」。

白話解讀

清算人的權力很大,他接管了整個法人的財產、債權、債務,幾乎就是這個即將消亡的組織的「臨時獨裁者」。但獨裁者最怕什麼?沒有人能管他。第 39 條就是那個制衡機制。只要法院認為有必要,隨時可以解除清算人的任務。不需要等到他真的搞砸,不需要有人來告,法院自己覺得不對就能動手。這十七個字的條文藏著一個非常強的設計:沒有列舉任何具體的解任事由。這意味著法院的裁量空間極大。清算人怠惰拖延?可以解任。跟債權人有利益衝突?可以解任。健康因素無法執行職務?也可以。條文越短,法官的手越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9 條為法人清算的監督性規範,賦予法院在認為有必要時解除清算人任務的權限。本條刻意不列舉解任事由,使法院得因案制宜,確保掌控法人全部財產的清算人一旦失職或失格,能被即時撤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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