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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44賸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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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2. 2.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4條規定,公益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不得歸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無章程規定則歸地方自治團體。

Q · 公益基金會解散後,剩下的錢可以分給創辦人嗎?

不行,公益法人賸餘財產不得進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口袋

依民法第44條第一項但書,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清償債務後的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只能流向其他公益用途。若章程未規定、總會也無決議,依第二項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不會回到創辦人或最後一任理事長手中。

白話解讀

一個組織死掉之後,最赤裸的問題不是「誰來善後」,而是「錢去哪裡」。這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法人解散、債還完了,剩下的錢按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分配。聽起來合理,但魔鬼在但書:如果你是公益法人(基金會、協會),剩餘財產不准流進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的口袋。這條但書的存在,直接封死了一條經典的洗錢路徑:先成立一個公益基金會,用免稅優惠吸收大量捐款,等到想收割了就解散,把錢分給自己人。民國 70 年之前這招是合法的。這條但書就是為了堵這個洞。如果章程沒寫、總會也沒決議?錢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是歸創辦人,不是歸最後一任理事長,是歸地方政府。

法律定性

民法第44條規範法人解散、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的歸屬順序:原則上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分配,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受強制限制,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若無相關法律、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則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益基金會解散了,我之前捐的錢能要回來嗎?

不能。捐助行為一旦完成,財產就屬於基金會,不是捐款人的了。解散時剩餘財產依章程或第44條規定處理,不會退回捐款人。但依第44條但書,這筆錢絕對不會進入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手中。內行人提示:若想對捐款保有控制力,在捐助章程中約定指定用途,比事後追討有效得多。

Q2協會章程沒寫解散後錢怎麼分,會怎樣?

第二項直接給了答案: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通常是縣市政府)。這不是罰款,是法律的預設分配。內行人提示:成立社團法人的第一件事就是在章程裡把賸餘財產歸屬寫清楚,這是最容易被忽略、事後最難補救的條款。

Q3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解散,錢怎麼分?

營利社團不受但書限制,完全看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第45條規定營利社團適用特別法,實務上多以公司形態設立,解散時走公司法清算程序。內行人提示:營利社團的社員入社時就要看章程的財產分配條款,不要等到散夥才發現分不到。

Q4協會解散錢歸誰?

公益協會的賸餘財產不得歸私人或營利團體;無章程規定時歸法人住所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Q5民法44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解散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的歸屬,公益法人受不得私化的強制限制。

Q6什麼是賸餘財產?

法人解散、清償全部債務後所剩餘的財產,才進入分配程序。

Q7公益法人和營利社團差在哪?

公益法人賸餘財產受但書限制不得私化;營利社團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自由分配。

Q8公益基金會解散財產怎麼處理?

清償債務→依章程或總會決議流向其他公益用途→無規定則歸地方自治團體。

Q9懷疑假清算掏空要怎麼辦?

蒐集章程與決議紀錄→向主管機關檢舉→聲請法院監督清算程序。

Q10怎麼確保捐款不被私吞?

捐助章程中約定指定用途,比事後追討有效,並依第44條但書保障。

Q11清算時賸餘財產分配誰負責?

由清算人依章程與但書分配,並向法院報告(民法第40、42條)。

Q12公益法人 vs 營利社團賸餘財產哪個能分給個人?

只有營利社團能依章程分給社員;公益法人一律不得歸自然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公益法人營利社團
賸餘財產歸屬規則不得歸自然人或營利團體(但書強制)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自由分配
章程自由度有天花板,違反但書條款無效原則自由,無但書限制
無規定時歸屬歸地方自治團體歸地方自治團體(或依特別法)
適用特別法公益勸募條例等公司法等(民法第45條)

公益法人

賸餘財產歸屬規則
不得歸自然人或營利團體(但書強制)
章程自由度
有天花板,違反但書條款無效
無規定時歸屬
歸地方自治團體
適用特別法
公益勸募條例等

營利社團

賸餘財產歸屬規則
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自由分配
章程自由度
原則自由,無但書限制
無規定時歸屬
歸地方自治團體(或依特別法)
適用特別法
公司法等(民法第4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239(残余財産の帰属)
韓國민법 제80조(잔여재산의 귀속)
中國民法典 第72条(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归属)
德國BGB § 45(Anfall des Vereinsvermögens)
法國Loi du 1er juillet 1901, article 9(dévolution des biens en cas de dissolution)
美國Nonprofit corporation dissolution clause / IRC § 501(c)(3)(charitable assets distribution requir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0420 制定)

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如無前項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0701222 修正)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係為顧及特別法之規定;並增列但書,以防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   二、第二項配合前項修正,增列「法律」二字。

(0180420 制定)

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如無前項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0701222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係為顧及特別法之規定;並增列但書,以防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   二、第二項配合前項修正,增列「法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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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4 條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