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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六 章 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家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1. 家置家長。
  2.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3. 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