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5 條(家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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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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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25條規定,家務由家長統一管理,但家長得將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是台灣家制度中界定家內事務管理權歸屬的核心條文。
Q · 家裡的事到底誰有權管,可以分給別人嗎?
家務歸家長管,家長可把一部分委託家屬
依民法第1125條,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務原則上由「家長」統一管理;但家長得將家務之一部分委託其他家屬處理。這裡的「家長」不是指父母,而是依第1124條由親屬團體推定、或以最尊輩、最年長者定之;「家務」也不是煮飯洗衣,而是指共同生活體的營運管理,例如收支、居住安排與對外事務。
深度解讀
台灣民法裡藏著一套大多數人不知道還存在的「家制度」。這條說的是:一個「家」裡的大小事務,法律上歸家長管。但家長可以把部分事務交給家屬去處理。聽起來像清朝的規矩?它現在還是有效的法律。關鍵在於「家長」不是你爸你媽的意思,而是民法第1124條推定出來的那個人:親屬團體推定、最尊輩、最年長者,一層一層往下排。更關鍵的是「家務」也不是洗碗拖地的意思,是指跟這個「家」作為共同生活體有關的一切事務,包括財務管理、對外代表、共同生活安排。你可能覺得這條過時到不值得看,但當三代同堂的老家要賣、長輩要送安養院、家族共有財產要處分的時候,這條突然就從歷史課本跳進你的現實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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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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