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5 條(家務之管理)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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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25條規定,家務由家長統一管理,但家長得將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是台灣家制度中界定家內事務管理權歸屬的核心條文。
Q · 家裡的事到底誰有權管,可以分給別人嗎?
依民法第1125條,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務原則上由「家長」統一管理;但家長得將家務之一部分委託其他家屬處理。這裡的「家長」不是指父母,而是依第1124條由親屬團體推定、或以最尊輩、最年長者定之;「家務」也不是煮飯洗衣,而是指共同生活體的營運管理,例如收支、居住安排與對外事務。
白話解讀
台灣民法裡藏著一套大多數人不知道還存在的「家制度」。這條說的是:一個「家」裡的大小事務,法律上歸家長管。但家長可以把部分事務交給家屬去處理。聽起來像清朝的規矩?它現在還是有效的法律。關鍵在於「家長」不是你爸你媽的意思,而是民法第1124條推定出來的那個人:親屬團體推定、最尊輩、最年長者,一層一層往下排。更關鍵的是「家務」也不是洗碗拖地的意思,是指跟這個「家」作為共同生活體有關的一切事務,包括財務管理、對外代表、共同生活安排。你可能覺得這條過時到不值得看,但當三代同堂的老家要賣、長輩要送安養院、家族共有財產要處分的時候,這條突然就從歷史課本跳進你的現實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25條為家制度中的家務管理權規範,確立家庭共同生活事務原則上由家長一人統一管理,並允許家長將其中一部分委託家屬處理,藉此在管理效率與分工彈性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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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125條的家長是誰?▾
不是父母,而是依第1124條由親屬團體推定,或以最尊輩、最年長者定之。
Q2家務管理權包含哪些事?▾
共同生活體的營運:收支管理、居住安排、對外事務,不含家屬個人財產。
Q3家長可以把家務分給別人嗎?▾
可以,本條但書允許家長將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Q4家長能處分家族共有的祖產嗎?▾
不能單憑家長身分處分共有物,仍須依共有物處分規定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Q5不想當家長可以拒絕嗎?▾
可以,但依第1124條須指定一名家屬代理,否則家務管理會陷入真空。
Q6家長管理損害其他家屬利益怎麼辦?▾
第1126條要求家長管理須注意全體家屬利益,據此可主張其管理不當。
Q7非親屬同住也適用這條嗎?▾
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第1123條第3項),亦可構成家而適用。
Q8這條現在還有效嗎?▾
有效。自1931年施行以來未修正,仍是法院判斷家內權責的參考框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依據 | 權限 | 及於個人財產 |
|---|---|---|---|
| 民法家長(1125) | 民法第1124條推定 | 管理家務(共同生活事務) | 否 |
| 戶長(戶籍法) | 戶籍登記 | 戶籍申報、戶口管理 | 否 |
| 監護人 | 民法監護規定 | 代理受監護人法律行為、管理財產 | 是(受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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