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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25 條(家務之管理)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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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25條規定,家務由家長統一管理,但家長得將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是台灣家制度中界定家內事務管理權歸屬的核心條文。

Q · 家裡的事到底誰有權管,可以分給別人嗎?

依民法第1125條,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務原則上由「家長」統一管理;但家長得將家務之一部分委託其他家屬處理。這裡的「家長」不是指父母,而是依第1124條由親屬團體推定、或以最尊輩、最年長者定之;「家務」也不是煮飯洗衣,而是指共同生活體的營運管理,例如收支、居住安排與對外事務。

白話解讀

台灣民法裡藏著一套大多數人不知道還存在的「家制度」。這條說的是:一個「家」裡的大小事務,法律上歸家長管。但家長可以把部分事務交給家屬去處理。聽起來像清朝的規矩?它現在還是有效的法律。關鍵在於「家長」不是你爸你媽的意思,而是民法第1124條推定出來的那個人:親屬團體推定、最尊輩、最年長者,一層一層往下排。更關鍵的是「家務」也不是洗碗拖地的意思,是指跟這個「家」作為共同生活體有關的一切事務,包括財務管理、對外代表、共同生活安排。你可能覺得這條過時到不值得看,但當三代同堂的老家要賣、長輩要送安養院、家族共有財產要處分的時候,這條突然就從歷史課本跳進你的現實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25條為家制度中的家務管理權規範,確立家庭共同生活事務原則上由家長一人統一管理,並允許家長將其中一部分委託家屬處理,藉此在管理效率與分工彈性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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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125條的家長是誰?

不是父母,而是依第1124條由親屬團體推定,或以最尊輩、最年長者定之。

Q2家務管理權包含哪些事?

共同生活體的營運:收支管理、居住安排、對外事務,不含家屬個人財產。

Q3家長可以把家務分給別人嗎?

可以,本條但書允許家長將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Q4家長能處分家族共有的祖產嗎?

不能單憑家長身分處分共有物,仍須依共有物處分規定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Q5不想當家長可以拒絕嗎?

可以,但依第1124條須指定一名家屬代理,否則家務管理會陷入真空。

Q6家長管理損害其他家屬利益怎麼辦?

第1126條要求家長管理須注意全體家屬利益,據此可主張其管理不當。

Q7非親屬同住也適用這條嗎?

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第1123條第3項),亦可構成家而適用。

Q8這條現在還有效嗎?

有效。自1931年施行以來未修正,仍是法院判斷家內權責的參考框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依據權限及於個人財產
民法家長(1125)民法第1124條推定管理家務(共同生活事務)
戶長(戶籍法)戶籍登記戶籍申報、戶口管理
監護人民法監護規定代理受監護人法律行為、管理財產是(受監護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舊民法戶主權(明治民法 第732條以下,戶主管理家務)— 1947年家制度廢止後已無對應現行條文
🇰🇷 韓國舊민법 호주제(戶主制下由戶主管理家務)— 2008年호주제 폐지後已無對應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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