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3 條(家長與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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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家置家長。
- 2.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 3.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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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3 條規定,雖非親屬,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即視為家屬,享有相應法律地位。
Q · 沒有血緣關係的同住者,法律上算我的家人嗎?
可以。符合永久共同生活要件即視為家屬
依民法第 1123 條,家設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更關鍵的是第三項,雖非親屬,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即視為家屬。重點不在同住多久,而在有無『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單純分攤房租的室友通常不算,但共同分擔家務、互相照顧扶持的同居伴侶或長期共居者,可能被認定為家屬,進而取得醫療同意、保險受益人資格等地位。
深度解讀
1930 年的立法者寫下了一句超越時代的話:「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這句話的意思是,法律上的「家人」不看血緣,看的是你們有沒有綁在一起過日子的意思。你跟室友合租三年不算,因為那是經濟考量、隨時會散。但你跟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真心打算長期共同生活,共享家務、共擔開銷、互相照顧,法律上他就是你的「家屬」。這個身份不是空的頭銜。它會觸發一整串法律效果:保險受益人資格、訴訟程序中的迴避與送達規定、強制執行時的財產豁免、甚至貪污治罪條例裡的利益迴避範圍。很多人終其一生不知道自己身邊那個「不是家人的家人」,其實在法律上早就可以是家人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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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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