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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性平字第 10500278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請於限期內回復現行法規納入同性伴侶適用之辦理情形

主旨

有關重新辦理現行法規納入同性伴侶適用協調會議「辦理情形一覽表」一案,請於文到 10 日內回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20 日衛部法字第 1053160103 號函。

二、有關醫療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安寧緩和條例等,請依據會議決議要求之三種方式,包含邀集所屬召開會議、辦理函釋、以新聞稿或其他宣導方式等,擇一辦理宣導事宜,並將辦理情形詳填於辦理情形一覽表,於文到 10 日內函復辦理情形。

三、有關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及精神衛生法、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等,請於法務部針對民法第 1123 條做成函釋後,辦理相關函釋並函復辦理情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請於施行後加強辦理宣導同性伴侶適用該法事宜。正 本:衛生福利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性平字第 10500278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請於限期內回復現行法規納入同性伴侶適用之辦理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