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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1050014527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個案時,同性伴侶如認符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應向法院陳明,並由其職權妥處,以行使家屬權利

主旨

轉知關於同性伴侶於個案中主張適用「家屬」權利規定時之建議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行政院為研議在現行法律制度下落實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召開「現行法規納入同性伴侶適用」協調會議。會中學者專家認為,同性伴侶如符合「家屬」之定義時,應可適用「家屬」權利之規定,並經決議請相關機關函轉及宣導所屬知悉,以促進各界瞭解現行已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法規。

二、為建構性別友善之環境,個案繫屬於法院時,同性伴侶如認符合民法第 1123 條「家屬」之定義,而可行使家屬之權利時,應自行向法院陳明,並由法院依職權認定妥處。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行政院、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秘書處、本院資訊處(張貼法學資料檢索/判解函示)、本院公共關係處、本院參事室、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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