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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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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家屬,於有正當理由時得令其由家分離,無正當理由的驅逐要求無效。

Q · 爸媽可以合法叫成年子女搬出去嗎?

可以,但家長必須有正當理由

依民法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限於有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由法院依個案判斷,例如長期破壞家庭共同生活秩序、施暴或經濟剝削等;單純看不順眼或想空出房間並不構成。若家屬不同意,家長最終須透過家事調解或法院裁定處理,而非一句話即可生效。

白話解讀

台灣法律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存在的機制:你爸媽(或任何擔任家長的人)可以合法要求你搬出去。不是「叫你搬」那種口頭上的家庭糾紛,是法律上有依據的「令其由家分離」。但這個權力有一道鎖:必須有正當理由。什麼算正當理由?法條沒有列舉,實務上法院會看整體家庭狀況判斷。成年子女長期不工作、對家庭成員施暴、嚴重破壞共同生活秩序,這些比較容易被認定。但「我就是看你不順眼」或「我想把房間空出來」不行。反過來看,上一條(民法第1127條)給了你主動離開的權利,這一條給了家長要求你離開的權利。兩條配在一起,構成了「家」這個法律關係的退場機制:你可以走,家長也可以請你走,但雙方都不能任性。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28條為家制章的分離規範,賦予家長在「有正當理由」時,得要求已成年之家屬離開共同生活的家。本條與第1127條(成年家屬主動請求由家分離)相對應,構成家此一身分團體的雙向退場機制;家長的分離權受「正當理由」要件及司法審查的拘束,不得淪為情緒性的驅逐手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爸媽叫我搬出去,我可以不理他們嗎?

可以拒絕,但如果他們的理由夠正當(你嚴重影響家庭生活),他們可以透過法院來處理,由法院審查正當理由是否成立。若你只是與父母意見不合但生活正常,法院不太可能支持他們。收到調解通知時務必出席,缺席不利且調解階段是爭取最好條件的時機。

Q2什麼才算「正當理由」?法條怎麼不寫清楚?

法條刻意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由法院依個案判斷。實務上被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長期對家人施暴、嚴重酗酒吸毒影響共同生活、經濟寄生且拒絕改善等;單純個性不合或想要清靜通常不夠。若你是家長,主張前先蒐集至少三個月具體事證,光說對方很懶沒有說服力。

Q3這條跟民法第1127條有什麼關係?

1127條是家屬主動請求離開、不需要理由;1128條是家長要求家屬離開、需要正當理由,因為這是對他人的強制。兩條構成雙向退場機制。若你同時符合兩邊情境,先用1127條主動請求離開姿態更有利,且不必被審查正當理由要件。

Q4民法1128條是什麼?

家制章的退場機制,家長於有正當理由時得令已成年家屬由家分離,無正當理由則無效。

Q5什麼叫「正當理由」?

法條未列舉、由法院個案判斷。長期施暴、嚴重酗酒吸毒影響共同生活、經濟寄生拒絕改善較易認定。

Q61128條跟1127條差在哪?

1127是家屬主動請求離開不需理由;1128是家長要求家屬離開且須正當理由,受司法審查。

Q7家長令分離跟趕房客差在哪?

趕房客走租賃終止程序;家屬由家分離走家事調解與裁定,且家長須有正當理由。

Q8家長要怎麼令成年家屬由家分離?

確認正當理由 → 蒐集事證 → 聲請家庭調解 → 調解不成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定。

Q9怎麼證明有正當理由?

保存至少數月的具體事證:日期、行為、影響,含錄影錄音、鄰居證詞、就醫或報案紀錄。

Q10聲請由家分離要花多少錢?

家事調解多免費或低費用;進入法院家事非訟事件須繳聲請費,金額較一般民事訴訟低。

Q11被要求搬走的人該怎麼辦?

評估理由是否真構成正當理由、主動提改善或過渡方案、出席調解爭取條件、盤點替代居所。

Q12民法1128條 vs 1127條哪個對我有利?

若你想離開又被要求走,先用1127主動請求姿態較有利,且不必被審查正當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法1127條(家屬請求分離)民法1128條(家長令分離)
發動主體已成年家屬本人家長
是否需正當理由不需要,想走就走必須有正當理由
受司法審查原則上不審查正當理由受法院審查
性質對自己居住的安排對他人的強制,門檻較高

民法1127條(家屬請求分離)

發動主體
已成年家屬本人
是否需正當理由
不需要,想走就走
受司法審查
原則上不審查
性質
對自己居住的安排

民法1128條(家長令分離)

發動主體
家長
是否需正當理由
必須有正當理由
受司法審查
正當理由受法院審查
性質
對他人的強制,門檻較高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1091225 修正)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立法理由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1091225 修正)

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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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28 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