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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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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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家屬,於有正當理由時得令其由家分離,無正當理由的驅逐要求無效。
Q · 爸媽可以合法叫成年子女搬出去嗎?
可以,但家長必須有正當理由
依民法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限於有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由法院依個案判斷,例如長期破壞家庭共同生活秩序、施暴或經濟剝削等;單純看不順眼或想空出房間並不構成。若家屬不同意,家長最終須透過家事調解或法院裁定處理,而非一句話即可生效。
深度解讀
台灣法律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存在的機制:你爸媽(或任何擔任家長的人)可以合法要求你搬出去。不是「叫你搬」那種口頭上的家庭糾紛,是法律上有依據的「令其由家分離」。但這個權力有一道鎖:必須有正當理由。什麼算正當理由?法條沒有列舉,實務上法院會看整體家庭狀況判斷。成年子女長期不工作、對家庭成員施暴、嚴重破壞共同生活秩序,這些比較容易被認定。但「我就是看你不順眼」或「我想把房間空出來」不行。反過來看,上一條(民法第1127條)給了你主動離開的權利,這一條給了家長要求你離開的權利。兩條配在一起,構成了「家」這個法律關係的退場機制:你可以走,家長也可以請你走,但雙方都不能任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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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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