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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29 條(召集人)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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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9 條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召集權不以家族成員為限。

Q · 親屬會議只有家人能召集嗎?

依民法第 1129 條,應開親屬會議時,得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召集權不限家族成員:因遺產分配影響債權回收的債權人、負保護職責的社福機構,都可能構成利害關係人而有召集權。會員人選與決議方式另見第 1130 至 1137 條。

白話解讀

親屬會議這三個字,你可能聽都沒聽過。但它是民法裡一個極其古老、卻還沒被廢掉的機制:當你家出現重大決定需要做(指定監護人、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繼承遺產有爭議),法律規定要開一場「家族內部法庭」。問題是,誰有資格按下召集鍵?這條給了三種人這個權力: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這個詞的射程比你想的遠得多,債權人、社福機構、甚至鄰居在特定情境下都可能構成利害關係人。換句話說,召集親屬會議的按鈕不是只有你家人能按。而你如果是那個該按的人卻不知道自己能按,某些攸關家人權益的事情就會被拖到爛掉。

法律定性

親屬會議召集條款規範誰有權啟動親屬會議。依規定,當應依民法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其中「利害關係人」在實務上採較寬解釋,凡就應經親屬會議決議之事項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均屬之,不以血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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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屬會議到底是什麼?現在還有人在開嗎?

親屬會議是民法親屬編規定的家族內部決議機制,由五名近親屬會員組成,處理監護、遺產管理、未成年子女重大財產處分等事項。現代用得少,因部分功能已被法院裁定取代,但制度未廢,某些情境比打官司更快。法院處理監護宣告時有時會要求先嘗試召開親屬會議,預先開好會、做好紀錄可加速程序。

Q2我跟那些親戚根本不熟,也不知道誰是會員,怎麼辦?

會員選任規定在民法第1131條,以最近親等的成年親屬為原則。若找不到人或對方拒絕,民法第1132條讓你聲請法院指定會員,甚至由法院自行處理原應由親屬會議決議的事項。實務上法院很常直接介入,因現代家庭結構與民法制定時的大家族想像不同,故不必因湊不到五人而放棄。

Q3親屬會議是什麼?

民法親屬編規定的家族內部決議機制,由近親屬會員組成,處理監護、遺產管理等事項,現代雖少用但未廢除。

Q4誰可以召集親屬會議?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三類,沒有輩分限制,晚輩同樣可召集。

Q5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就應經親屬會議決議事項具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債權人、社福機構在特定情形均可能該當,不限血親。

Q6親屬會議和一般家庭會議一樣嗎?

不一樣。親屬會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機制,會員資格、決議方式、救濟途徑都由民法規範,家庭會議無法律效果。

Q7親屬會議怎麼召集?

確認召集人資格→依第1131條確認會員→存證信函通知時間地點議題→會員不足時依第1132條聲請法院指定。

Q8親屬會議會員湊不到五個人怎麼辦?

依民法第1132條聲請法院指定會員,或由法院逕為原應由親屬會議決議的處分,不必因人數不足放棄。

Q9召集親屬會議要花錢嗎?

自行召集本身無規費,主要成本是存證信函與後續聲請法院指定會員的非訟程序費用。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利害關係人?

提出與決議事項的法律上關聯證明,如債權憑證、社福機構受託保護的個案文件等。

Q11自行召集親屬會議 vs 聲請法院指定差在哪?

自行召集快、成本低,適合親屬尚能聯繫;法院指定(1132)適用親屬失聯或拒絕,較慢但能突破僵局。

Q12債權人召集親屬會議 vs 直接打官司哪個快?

視情形而定。涉及遺產管理人選任等前置事項時,親屬會議可能比訴訟更直接;純請求權爭執仍須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自行召集親屬會議聲請法院指定(民法1132)
啟動門檻符合三類召集人即可發動須先有會員不足或不能召開之情形
速度較快,自行排定受法院案件排程影響較慢
成本僅存證信函等小額費用另有非訟程序費用
適用情形親屬尚能聯繫、願意出席親屬失聯、拒絕或人數不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舊民法 親族会(1947 年戰後修法廢止,現由家庭裁判所依家事事件手続法處理監護等事項)
🇰🇷 韓國구 민법 친족회(2011 년 폐지, 후견제도·가정법원으로 대체)
🇫🇷 法國Code civil art. 397 et s.(conseil de famille,由 juge des tutelles 主持,仍為現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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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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