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9 條(召集人)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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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9 條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召集權不以家族成員為限。
Q · 親屬會議只有家人能召集嗎?
依民法第 1129 條,應開親屬會議時,得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召集權不限家族成員:因遺產分配影響債權回收的債權人、負保護職責的社福機構,都可能構成利害關係人而有召集權。會員人選與決議方式另見第 1130 至 1137 條。
白話解讀
親屬會議這三個字,你可能聽都沒聽過。但它是民法裡一個極其古老、卻還沒被廢掉的機制:當你家出現重大決定需要做(指定監護人、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繼承遺產有爭議),法律規定要開一場「家族內部法庭」。問題是,誰有資格按下召集鍵?這條給了三種人這個權力: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這個詞的射程比你想的遠得多,債權人、社福機構、甚至鄰居在特定情境下都可能構成利害關係人。換句話說,召集親屬會議的按鈕不是只有你家人能按。而你如果是那個該按的人卻不知道自己能按,某些攸關家人權益的事情就會被拖到爛掉。
法律定性
親屬會議召集條款規範誰有權啟動親屬會議。依規定,當應依民法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其中「利害關係人」在實務上採較寬解釋,凡就應經親屬會議決議之事項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均屬之,不以血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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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屬會議是什麼?▾
民法親屬編規定的家族內部決議機制,由近親屬會員組成,處理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等事項。
Q2誰可以召集親屬會議?▾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三類,沒有輩分限制。
Q3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凡就應經親屬會議決議事項具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債權人、社福機構於特定情形均可能該當,不限血親。
Q4親屬會議怎麼召集?▾
確認召集人資格→依第1131條確認會員→存證信函通知開會時間地點議題→會員不足時依第1132條聲請法院指定。
Q5湊不到五個會員怎麼辦?▾
依民法第1132條可聲請法院指定會員,或由法院逕為原應由親屬會議決議之處分。
Q6召集親屬會議要花錢嗎?▾
自行召集本身無規費,但寄發存證信函與後續聲請法院指定會員的非訟程序另有費用。
Q7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怎麼辦?▾
依民法第1137條,於決議後一定期間內得向法院聲訴請求撤銷或變更。
Q8社工能召集親屬會議嗎?▾
社福機構因法定保護職責,於個案中可能構成利害關係人而具召集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自行召集親屬會議 | 聲請法院指定(民法1132) |
|---|---|---|
| 啟動門檻 | 符合三類召集人即可發動 | 須先有會員不足或不能召開之情形 |
| 速度 | 較快,自行排定 | 受法院案件排程影響較慢 |
| 成本 | 僅存證信函等小額費用 | 另有非訟程序費用 |
| 適用情形 | 親屬尚能聯繫、願意出席 | 親屬失聯、拒絕或人數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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