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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29 條(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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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9 條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召集權不以家族成員為限。

Q · 親屬會議只有家人能召集嗎?

不是,利害關係人也能召集

依民法第 1129 條,應開親屬會議時,得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召集權不限家族成員:因遺產分配影響債權回收的債權人、負保護職責的社福機構,都可能構成利害關係人而有召集權。會員人選與決議方式另見第 1130 至 1137 條。

深度解讀

親屬會議這三個字,你可能聽都沒聽過。但它是民法裡一個極其古老、卻還沒被廢掉的機制:當你家出現重大決定需要做(指定監護人、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繼承遺產有爭議),法律規定要開一場「家族內部法庭」。問題是,誰有資格按下召集鍵?這條給了三種人這個權力: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這個詞的射程比你想的遠得多,債權人、社福機構、甚至鄰居在特定情境下都可能構成利害關係人。換句話說,召集親屬會議的按鈕不是只有你家人能按。而你如果是那個該按的人卻不知道自己能按,某些攸關家人權益的事情就會被拖到爛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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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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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29 條規定:「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