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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01 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三)-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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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1️⃣使用、2️⃣代為或3️⃣同意處分。 ❌收益 Vs 1088 2本文 親權人就特有財產收益✅ 2.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3️⃣處分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cici03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受監護人利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