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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 條(監護人權義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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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有修正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的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的監護人,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如果後續有對民法親屬編進行修正,則應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民法親屬編的相關法條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和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的法定監護人選定規定為例,當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照法定順序選定監護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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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4 條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有修正者,適用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