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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09 條(監護人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2.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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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2.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監護人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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