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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09 條(監護人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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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2. 2.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因故意或過失致受監護人受損須負賠償責任,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或新監護人就職起5年消滅。

Q · 監護人把受監護人的財產搞丟或疏於照護,多久內可以追償?

自監護關係消滅或新監護人就職起5年內

依民法第1109條,監護人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致受監護人受損,應負賠償責任。關鍵在時效起算點:不是從損害發生或被發現那天,而是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算5年;若另選新監護人,則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5年。立法者刻意延後起算,因受監護人在被控制期間幾乎無法察覺或主張權利。

深度解讀

你把年邁的父親交給法院選定的監護人照顧,結果監護人把老人家的定存解約拿去投資賠光了。你憤怒,但你不知道的是:你的追訴時間不是從你發現錢不見的那天算起,而是從監護關係結束那天才開始跑。這條給了受監護人(或他的新監護人、繼承人)一個特殊武器:五年的專屬時效,起算點被刻意延後。為什麼要延後?因為受監護人通常是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者,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根本沒有能力發現自己被坑,更別說主張權利。這五年不是從損害發生起算,是從你換了新監護人、或監護關係結束的那一刻才開始倒數。立法者很清楚:讓一個被監護的人在受控制的狀態下自己去追究控制者,這本身就是荒謬的。所以時效的起算點被設計成「你重獲自由或有新人替你看著的那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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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09 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0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