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09-1 條(監護事件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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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09條之1規定,法院於選定、改定監護人或准許辭任時,應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當事人無須自行申請。
Q · 法院選好監護人後,我還要自己去辦戶政登記嗎?
不用,法院會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依民法第1109條之1,法院在選定、改定監護人或准許監護人辭任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是法院的義務而非當事人的負擔。但公文傳遞通常需一至二週,若你急著以監護人身分辦事,可先持法院裁定正本辦理,同時確認戶政登記是否完成。
深度解讀
法院幫你的小孩選好監護人之後,還有一件事你可能從沒想過:這個資訊怎麼讓全世界知道?答案是戶政登記。這條規定法院在選定監護人、准許監護人辭職、或換掉監護人的時候,必須「主動」通知戶政機關去做登記,不用你跑一趟戶政事務所。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監護登記是公示制度,它讓所有跟這個小孩打交道的人(學校、銀行、醫院)都能查到「誰有權幫這個小孩做決定」。沒有這筆登記,你拿著法院裁定書去銀行幫小孩開戶,行員可能不認;你去學校要接小孩,校方不知道該不該放人。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被換掉的前監護人,這筆登記也是斬斷你法律權限的那把刀:一旦登記變更,你再用監護人身分去動小孩的財產,就是無權代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監護人名詞
- 改定監護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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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