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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30598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因當事人有捨棄上訴或抗告確定,如應辦理戶籍登記,亦應付與確定證明書

主旨

請轉知所屬於家事事件因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抗告確定時,如有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應注意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法院落實辦理依法應通知戶政機關之家事事件裁判事宜(民法第 1052 條之 1、第 1109 條之 1、第 1112 條之 2、第 1113 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 3 項等參照),本院已於審判系統建置「通報內政部戶政司」功能,自 105 年 5 月起,將已確定或生效之相關家事事件裁判資料、調(和)解筆錄以電子傳輸方式傳送予內政部戶政司(本院 105 年 1 月 8 日、5 月24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00891 號、第 1050013866 號秘書長函諒達)。

二、為協力促請當事人注意,建請轉知所屬,於家事事件因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抗告確定時,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登記者,亦應注意依職權付與確定證明書,並於適當位置加註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文字(本院 101 年 5 月 29 日、10 月 15 日、102 年 4 月 11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15126 號、第 1010027823 號、第 1020008609號秘書長函、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錄業務注意事項,民事業務甲、第一、二審共同注意部分第 195 點第 3 項、第202 點等參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及橋頭地方法院除外)

副本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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