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09-2 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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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09條之2規定,未成年人依第14條受監護宣告者,改適用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保護力度更強。
Q · 未成年小孩受監護宣告後,要用哪一套監護規則?
適用第二節成年人監護的嚴格規則
依民法第1109條之2,未成年人若依第14條受監護之宣告(即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不再適用第一節未成年人監護那套較寬鬆的規則,而改適用第二節成年人監護的規定。差別在於:成年人監護下,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第1101條第2項),並受財產清冊與法院的雙重監督,保護力度遠強於未成年人監護。
深度解讀
你的孩子未滿十八歲,同時因為重度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完全無法判斷事理。這時候,一般的「父母親權」不夠用了。親權處理的是正常未成年人的日常照顧和財產管理,但當孩子的心智狀態已經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程度(民法第14條的門檻),你需要的是一套更嚴格的保護機制:法院監護宣告。這條的功能就是一座橋,它告訴你:一旦法院對你的未成年孩子做出監護宣告,適用的不是第一節「未成年人之監護」那套比較鬆的規則,而是第二節「成年人之監護」那套有法院持續監督、財產處分需要法院許可的嚴格規則。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第二節的保護力度遠比第一節強。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需要法院許可(第1101條第2項)。監護人的行為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十四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民法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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