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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二十四節 保證

§ 739–75621

746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750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1.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2.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754連續發生債務保證之終止
  1.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2.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756信用委任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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