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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49 條(保證人之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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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49 條規定保證人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利益。

Q · 我幫朋友還了債,可以反過來向朋友討回嗎?

可以,你依法承受債權人的債權

依民法第 749 條,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在清償的範圍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這是法定代位,不需任何手續、一付錢權利就自動轉移。你不只是「他欠你錢」,而是繼承了原債權人的借據、抵押權、執行名義等全套追討工具。但若你只清償一部分,本條但書規定不得有害於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對剩餘未受償部分仍優先於你受償。

深度解讀

你幫朋友作保,朋友還不出錢,銀行轉頭來找你,你硬著頭皮把錢付了。這時候很多人會覺得「算了,認賠」,然後忘記一件最重要的事:你付完錢的那一刻,你就自動「變成」銀行了。原本銀行對你朋友的所有權利,包括要求他還錢、聲請強制執行、甚至那些當初設定的抵押權、質權,通通自動跳到你身上。你不是「幫他付了」,你是「買下了這筆債權」。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同情,是一張可以反過來追討朋友的合法授權書。但有一個但書:如果你只付了一部分,銀行剩下沒拿到的那部分有優先權,你不能搶在銀行前面拿到擔保物的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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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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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