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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60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之債權數額為其債權最高數額,依般舶證記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就債務人所有之船舶設定押權,以擔保其將來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代位取得債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60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之債權數額為其債權最高數額,依般舶證記法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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