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0 條(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 1.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 2.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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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50 條規定,受委任作保者於主債務人財產顯形減少等四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Q · 幫人作保後,看到對方財務開始惡化,保證人能主動脫身嗎?
依民法第 750 條,若你是受主債務人委任而作保(他拜託你保的),當主債務人出現財產顯形減少、住所或營業所變更致求償困難、履行債務遲延,或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等四種情形之一時,你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注意請求對象是主債務人,不是債權人;主債務人應設法覓新保證人或對債權人提供擔保以換除你的責任。若債務尚未屆清償期,主債務人也可依第二項提出相當擔保代替除去。
白話解讀
你以為保證人簽了名就只能等著被追討?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幾乎沒人知道的事: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主動出擊,要求主債務人「把你的保證責任拿掉」。當主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大幅縮水、人跑了找不到、開始遲延付款,或債權人已經拿到判決準備對你動手,這四種情況下,你可以向主債務人主張「我不要當保證人了,你想辦法解除我的責任」。前提是你當初是「受主債務人委任」才作保的(也就是他拜託你保的,不是你主動跳出來的)。最強的是第二項:如果債務還沒到期,主債務人可以提供其他擔保品代替你的保證責任。這條給保證人一個提早跳船的機會,但 99% 的保證人不知道有這個機會。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50 條為保證契約的「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規範,賦予受主債務人委任而作保之人,在主債務人財產顯形減少、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致求償困難、履行債務遲延,或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等四種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而非債權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以代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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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750 條是什麼?▾
賦予受委任保證人在主債務人財務惡化等四款情形下,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的權利。
Q2保證人可以主動脫身嗎?▾
可以,但限受委任作保者,且須符合 750 條四款情形之一。
Q3請求除去保證責任要向誰請求?▾
向主債務人請求,不是向債權人;由主債務人設法換除你的責任。
Q4哪四種情形可以請求?▾
財產顯形減少、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致求償困難、履行債務遲延、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
Q5未受委任的保證人也能用嗎?▾
不能,本條權利只給受主債務人委任而作保的人。
Q6主債務人不配合怎麼辦?▾
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主債務人為覓新保證人或提供擔保等一定行為。
Q7債務還沒到期可以怎麼做?▾
依第二項,主債務人可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Q8已被銀行起訴還能用這條嗎?▾
第四款雖涵蓋此情形,但實務上時機已晚,主債務人多已無力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判斷重點 | 保證人可主張 |
|---|---|---|
| 第一款 財產顯形減少 | 主債務人資產明顯縮水、出現脫產徵兆 | 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
| 第二款 住居所/營業所變更 | 變更致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發生困難 | 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
| 第三款 履行債務遲延 | 主債務人已遲延給付 | 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
| 第四款 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 | 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 | 請求除去(實務上時機通常已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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