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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750 條(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1. 1.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2. 2.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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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50 條規定,受委任作保者於主債務人財產顯形減少等四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Q · 幫人作保後,看到對方財務開始惡化,保證人能主動脫身嗎?

依民法第 750 條,若你是受主債務人委任而作保(他拜託你保的),當主債務人出現財產顯形減少、住所或營業所變更致求償困難、履行債務遲延,或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等四種情形之一時,你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注意請求對象是主債務人,不是債權人;主債務人應設法覓新保證人或對債權人提供擔保以換除你的責任。若債務尚未屆清償期,主債務人也可依第二項提出相當擔保代替除去。

白話解讀

你以為保證人簽了名就只能等著被追討?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幾乎沒人知道的事: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主動出擊,要求主債務人「把你的保證責任拿掉」。當主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大幅縮水、人跑了找不到、開始遲延付款,或債權人已經拿到判決準備對你動手,這四種情況下,你可以向主債務人主張「我不要當保證人了,你想辦法解除我的責任」。前提是你當初是「受主債務人委任」才作保的(也就是他拜託你保的,不是你主動跳出來的)。最強的是第二項:如果債務還沒到期,主債務人可以提供其他擔保品代替你的保證責任。這條給保證人一個提早跳船的機會,但 99% 的保證人不知道有這個機會。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50 條為保證契約的「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規範,賦予受主債務人委任而作保之人,在主債務人財產顯形減少、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致求償困難、履行債務遲延,或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等四種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而非債權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以代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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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債務人開始賣資產,我可以做什麼?

如果你是受委任的保證人(他拜託你作保的),這是民法第 750 條第一款的典型情況。你可以立刻寄存證信函要求他「除去保證責任」,意思是要他想辦法解除你的責任(找新保證人替你或提供擔保品給債權人換掉你)。他不配合你可以告他。實務上這是保證人手中最被忽略的權利之一,在主債務人剛出現徵兆時行使最有效。

Q2「受委任」是什麼意思?跟一般作保有什麼不同?

「受委任的保證」指主債務人主動拜託你幫他作保,有委任契約或可證明的委任合意。實務上絕大多數保證都是這種情況。相對的「未受委任的保證」很少見,例如沒經對方同意主動跳出來作保。本條權利只給受委任的保證人,因此要保留當初的對話、簡訊、LINE 紀錄作為委任證據。實務上銀行保證契約幾乎都會記載保證人受主債務人委任,要件通常已滿足。

Q3如果我已經被銀行告了還能用這條嗎?

時機已晚。第四款「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雖也是本條情形之一,但此時主債務人通常已無力處理,請求除去保證責任難以實現。本條精髓在於提早行動,在主債務人剛出現財務惡化徵兆時就出手最有效。作保後要持續關注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等收到法院傳票才想到這條基本上來不及了。

Q4民法 750 條是什麼?

賦予受委任保證人在主債務人財務惡化等四款情形下,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的權利,是保證契約中少見的保證人主動脫身條款。

Q5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跟一般免責差在哪?

本條是「主動請求」對方除去責任,請求對象是主債務人;751、752 等免責則是法定條件成就時對債權人自動免責。

Q6什麼叫「受委任而為保證」?

主債務人主動拜託你作保,雙方有委任契約或可證明的委任合意;未受委任而主動作保者不適用本條。

Q7「相當擔保」是什麼?

與保證責任價值相當的擔保物,如房地產、保單、定存,主債務人於債務未到期時可提供以代替除去保證責任。

Q8民法 750 條怎麼行使?

確認委任關係 → 蒐集符合四款情形的證據 → 寄存證信函向主債務人請求 → 不配合則提起民事訴訟。

Q9怎麼證明符合四款情形?

財產減少用資產或執行紀錄、住居所變更用戶籍或登記、遲延用催繳與帳務、確定判決用判決書。

Q10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載明你受委任作保的事實、主債務人符合的款項、依民法第 750 條請求其除去保證責任並設法覓新保證人或提供擔保。

Q11主債務還沒到期能做什麼?

依第二項,可請求主債務人提出相當擔保於你,以代替保證責任之除去。

Q12民法 750 vs 民法 753 終止權差在哪?

750 是受委任保證人於主債務人惡化時請求「除去」責任;753 是未定期間保證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終止」保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判斷重點保證人可主張
第一款 財產顯形減少主債務人資產明顯縮水、出現脫產徵兆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第二款 住居所/營業所變更變更致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第三款 履行債務遲延主債務人已遲延給付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第四款 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請求除去(實務上時機通常已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460条(委託を受けた保証人の事前求償権)— 受委任保證人事前保護,要件部分相近
🇰🇷 韓國민법 제442조(수탁보증인의 사전구상권)
🇩🇪 德國BGB § 775(Anspruch des Bürgen auf Befreiung,保證人之免責請求權)— 本條制度源頭,要件高度對應
🇫🇷 法國Code civil ancien article 2309(2021 改革後為 art. 2320,caution 於清償前對主債務人之 recours)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Suretyship & Guaranty § 21;衡平法 quia timet exoneration(免責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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