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0 條(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