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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51 條(保證責任之免除-拋棄擔保物權)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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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51 條規定,債權人拋棄債權擔保物權者,保證人在被拋棄權利的價值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

Q · 銀行把抵押的房子塗銷了,我這個保證人還要全額賠嗎?

依民法第 751 條,債權人(如銀行)拋棄其債權所附的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等)時,保證人在「被拋棄權利的價值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例如保證債務一千萬、被塗銷的抵押物拋棄時值六百萬,保證人即在六百萬範圍內免責,剩四百萬才須負責。無須保證人同意或事先抗議,責任於拋棄當下自動縮減。

白話解讀

你幫朋友當保證人,銀行原本還握著朋友抵押的房子當擔保。你心想:就算朋友還不出來,銀行先去拍房子,輪不到我。但有一天銀行突然把那個抵押權塗銷了(可能是想加速、想討好債務人、想換條件),這個動作的法律後果是:你的保證責任在「那間房子原本能還的金額」範圍內,直接消滅。銀行不能一邊放掉手上的肉,一邊回頭啃你。這條是保證人最容易被忽略的逃生口。多數人簽了保證書就以為自己被綁死,其實只要債權人動了擔保物權,你的責任就在那個瞬間縮水,甚至歸零。關鍵不是你做了什麼,是債權人做了什麼。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51 條為保證契約的法定免責規範:當債權人拋棄其債權所附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保證人在被拋棄權利的價值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此規定以「責任縮減」平衡債權人對擔保物的處分自由與保證人的信賴保護,是保證人最易被忽略的法定免責事由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751 條是什麼?

規定債權人拋棄債權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在該被拋棄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是保證人的法定免責事由。

Q2債權人拋棄擔保要保證人同意嗎?

不用。債權人處分自己的擔保物權無須保證人同意,但代價是保證責任在該價值範圍內消滅。

Q3塗銷抵押權算不算「拋棄」?

實務採實質認定,塗銷抵押權登記、同意解除質權、放棄優先受償順位等行為都可能構成拋棄。

Q4免責的金額怎麼算?

以「拋棄當時」擔保物的價值為準,通常需鑑定報告佐證,不是用現在的市價。

Q5債權人沒通知我就塗銷,這樣合法嗎?

塗銷本身合法,無須通知保證人;但合法不影響保證責任在該範圍內消滅的法律效果。

Q6如果是換新擔保而非單純拋棄呢?

若屬等值替換、整體擔保利益未減損,多數見解認為不能主張免責;新擔保價值較低時就差額部分仍可主張。

Q7什麼時候主張免責最好?

不必在塗銷當下抗議,等債權人追償時主張即可,此時對方已失去補救機會。

Q8這條和先訴抗辯權(745)有什麼不同?

745 是「先去找主債務人」的程序抗辯;751 是「擔保被放掉」的實體免責,效果更徹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拋棄擔保免責請求除去責任先訴抗辯權
依據條文民法 751民法 750民法 745
性質實體免責(責任消滅)事前請求權程序抗辯(順序)
觸發條件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受任保證人+法定事由債權人未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執行
效果在拋棄價值內免責得請求債務人除去保證責任得拒絕清償至主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
是否可拋棄保證人不得事先拋棄此保護限受任保證人連帶保證即喪失(746)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504条(債権者による担保の喪失等)
🇰🇷 韓國민법 제485조(채권자의 담보상실·감소행위와 보증인의 면책)
🇨🇳 中國民法典 第435条/第409条第2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其他擔保人於喪失優先受償範圍內免責)
🇩🇪 德國BGB § 776(Aufgabe einer Sicherhei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314(bénéfice de subrogation;ancien article 2037)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Suretyship and Guaranty § 42(impairment of collateral);UCC § 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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