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1169 條規定,繼承人對他人分割取得之債權,就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按所得部分負擔保責任。
Q · 分到的遺產債權收不回來,可以找其他繼承人賠嗎?
可以,但限分割時債務人就已還不起
依民法第 1169 條,分到債權的繼承人若該債權收不回,可向其他繼承人按所得部分主張擔保責任,但前提是「遺產分割當時」債務人就已無支付能力。若分割時債務人有錢、後來才倒,風險由分到債權的人自負。債權附停止條件或未到期者,擔保時點改以「應清償時」的支付能力為準。
遺產不只是房子和存款,有時候你分到的是一筆「別人欠爸爸的錢」。聽起來不錯?問題來了:如果那個欠錢的人根本還不起呢?你分到一張廢紙,其他兄弟姊妹分到實實在在的房子,這公平嗎?1169 條就是處理這種局面的。它規定:其他繼承人必須按比例擔保這筆債權在分割當時是「能收回來的」。如果分割的時候債務人明明有能力還錢,後來才倒了,那是你的運氣問題。但如果分割的時候他就已經還不起了,其他繼承人不能裝沒事,你等於被塞了一份有問題的遺產,他們要共同負責。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這筆債權還沒到期或附了條件,擔保的時間點往後延到「該還錢的那天」。換句話說,其他繼承人不能用「分割的時候看起來沒問題」來脫身。
民法第 1169 條為遺產分割效力之債務人資力擔保規定:各繼承人就他繼承人因分割取得之債權,按所得部分擔保「分割時」(附條件或未到期者為「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使分得爛債權者得回頭向其他繼承人按比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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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遺產分割是繼承人之間的協議,原則上大家同意就行(民法第1164條)。你可以要求只分實體資產,債權由其他人承接,但對方可能要求減少你分到的其他資產作為交換。內行人提示:若被迫接受債權,在協議裡加一條確認債務人簽約時財務狀況的條款,等於預埋日後主張 1169 條的證據。
不能直接要錢,因為債權還沒到期,尚無確定損失,但可聲請假扣押保全(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等到期後債務人確實無法清償,再依 1169 條第二項向其他繼承人主張。內行人提示:第二項擔保時點是『應清償時』,即使分割當時債務人有錢、到期時沒錢,其他繼承人照樣負責。
可以。1169 條非強行規定,繼承人得在分割協議中特約排除或限縮擔保範圍。內行人提示:若你是分到房子或存款的一方,簽協議時加上免除擔保條款最有利;但其他繼承人看到可能警覺而要求重新分配,須評估談判策略。
遺產分割效力的債務人資力擔保規定:分到債權的繼承人,其他人要按所得部分擔保分割時債務人付得出錢。
不是保證債務人一定還錢,而是擔保『分割那個時點』他有清償能力;後來才敗光的風險由債權人自負。
第一項擔保時點是『遺產分割時』;第二項針對附停止條件或未到期債權,擔保時點延後到『應清償時』。
遺產裡別人欠被繼承人的錢,分割時被分配給某繼承人承接的那筆債權,例如借款、應收帳款。
先取得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執行無效果→蒐集分割時資力證據→向其他繼承人發存證信函主張擔保→不成提訴訟。
按各人『所得部分』比例分擔無法回收的金額;若有人無力分擔,依 1170 條再按比例攤到其餘人。
調取分割時點的公司登記、財報、不動產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並以強制執行無效果證明書佐證資不抵債。
不能直接要錢,但可聲請假扣押保全;依第二項,到期時無清償能力其他繼承人仍要負擔保責任。
1168 擔保分得『物或權利本身』的瑕疵,1169 擔保分得『債權』的債務人資力,客體與擔保內容不同。
| 項目 | 第1169條第1項 | 第1169條第2項 |
|---|---|---|
| 擔保客體 | 一般已到期之分得債權 | 附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之分得債權 |
| 擔保時點 | 遺產分割時 | 應清償時 |
| 風險分配邏輯 | 分割後才倒帳由債權承接人自負 | 縱使分割時有錢,到期時無力仍由全體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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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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