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69 條(分割之效力(二)-債務人資力之擔保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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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11 day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第 1169 條(分割之效力(二)-債務人資力之擔保責任)
1.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2.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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