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5 條(定期債務保證責任之免除-延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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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55條規定,定期債務的保證人,若債權人未經其同意即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Q · 債權人沒問保證人就同意主債務人延期還款,保證人還要負責嗎?
免責。未經同意延期,保證責任直接消滅
依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事前或事後同意該延期外,不負保證責任。關鍵在「債權人允許」——須為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有意合意展延履行期,而非主債務人單純違約拖延。效果是「全部免責」,不是順延後繼續保。
深度解讀
你幫朋友的公司向銀行借了一筆有期限的款項做擔保人,講好一年到期還清。一年後朋友還不出來,銀行私下跟朋友說「再給你延半年吧」,沒問你一聲。半年後朋友還是賠了,銀行回頭找你。你心裡不爽:「當初講好一年的,你們自己延期跟我什麼關係?」這條法律站在你這邊。只要債權人沒問過你就答應延期,你的保證責任就直接結束。為什麼?因為延期改變了你當初評估風險的基礎:你願意保一年是因為你判斷主債務人這一年內還得出來,多一天都不行。債權人單方面延期等於擅自改變遊戲規則,那遊戲就不算你的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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