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重點摘要民法第755條規定,定期債務的保證人,若債權人未經其同意即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Q · 債權人沒問保證人就同意主債務人延期還款,保證人還要負責嗎?
免責。未經同意延期,保證責任直接消滅
依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事前或事後同意該延期外,不負保證責任。關鍵在「債權人允許」——須為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有意合意展延履行期,而非主債務人單純違約拖延。效果是「全部免責」,不是順延後繼續保。
你幫朋友的公司向銀行借了一筆有期限的款項做擔保人,講好一年到期還清。一年後朋友還不出來,銀行私下跟朋友說「再給你延半年吧」,沒問你一聲。半年後朋友還是賠了,銀行回頭找你。你心裡不爽:「當初講好一年的,你們自己延期跟我什麼關係?」這條法律站在你這邊。只要債權人沒問過你就答應延期,你的保證責任就直接結束。為什麼?因為延期改變了你當初評估風險的基礎:你願意保一年是因為你判斷主債務人這一年內還得出來,多一天都不行。債權人單方面延期等於擅自改變遊戲規則,那遊戲就不算你的了。
民法第755條為定期保證之法定免責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債權人若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因清償期之變更改變了保證人原先評估的風險基礎,故保證人除已同意延期外,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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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民法第755條規定,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事前事後有同意延期外,全部免責。重點是「允許」,代表債權人有意識地同意延展,不是主債務人單純違約拖延。
理論上算,條文未規定延期長短,但實務上法院會看延期是否實質改變原還款結構。延後三天可能被認為是寬限期,延後三個月通常認定為延期清償。想主張免責,舉證關鍵是延期經過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正式合意。
可以。本條不需要你即時知情,只要客觀上發生未經你同意的延期,責任就消滅。被追討時先請律師調出整個債權的歷史紀錄,別直接和解錯過免責主張。
定期債務的保證人,遇債權人未經同意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可全部免責的規定。
主債務有明確約定的清償期限,這是本條適用的前提,無期限債務適用其他條文。
須為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有意合意展延履行期,例如展延契約、重整協議,不含主債務人單純拖延。
全部免責,非責任順延後繼續保證,除非保證人同意延期。
要求還款歷程 → 比對原清償期 → 蒐集展延書證 → 書面援引755主張免責。
調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的展延、分期重整、寬限書面協議,必要時透過律師或法院調卷。
可以。本條不要求即時知情,客觀上發生未經同意的延期即免責,多年後發現仍可抗辯。
不要急著答應賠償或和解,先書面要求對方提供完整還款與展延紀錄。
752是債權人逾期未對保證人請求而免責;755是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免責,事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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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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