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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123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民法第 755 條規定參照,就學貸款申貸學生辦理各項延期事宜,縱於相關契約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仍與該條規定所稱保證人同意未符,保證人於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時,得主張不負保證責任;另倘金融機構與保證人以定型化契約約定,由保證人事先概括同意債權人延期清償,依其情形,亦可能違反民法(非消費關係)或消費者保護法(消費關係)規定,致該部分約定無效

主旨

有關所詢就學貸款申貸學生辦理各項延期事宜,如在相關契約借據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是否符合民法第 755 條保證人對延期之同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7 月 22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80094754 號函。二、按民法第 755 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準此,如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延期清償之允許,不表同意,則主債務延期,保證債務消滅,保證人即不再負保證責任,以免保證人因此而受不利之影響;而民法第 739 條之 1 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本條所稱保證人之權利,應包含民法第 755 條規定有關保證人得主張不負保證責任之權利;又民法第 755 條所定保證人同意,應僅限於事後同意而不包括事前同意,如保證人事先預定拋棄其免責利益者,亦應認其預先拋棄無效(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323 號民事判決;林誠二著,民法債編各論(下),2002 年 3 月初版,第 328 頁;邱聰智,新定債法各論,再版第 2 刷,2008 年 3 月,第 556 頁參照)。從而,有關旨揭疑義,縱於相關契約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揆諸上開說明,仍與民法第 755 條規定所稱保證人同意未符,保證人於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時,得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三、此外,民法第 247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據此,倘金融機構與保證人以定型化契約約定,由保證人事先概括同意債權人延期清償,依其情形,亦可能違反上開民法(非消費關係)或消費者保護法(消費關係)之規定,致該部分約定無效(林誠二著,前揭書,第 305 頁參照),併此敘明。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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