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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40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查民法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債任」。按文理解釋,唯保證契約定有保證人負保證責任之期間者,始有其適用。本件大函所示意見,似無不合,惟各項稅捐定有繳學期限者,如因主債務人之請求,准許延期繳納時,仍應注意同法第七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徵求保證人之同意,以杜爭議。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按文理解釋,唯保證契約定有保證人負保證責任之期間者,始有其適用。本件大函所示意見,似無不合,惟各項稅捐定有繳納期限者,如因主債務人之請求,准許延期繳納時,仍應注意同法第七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徵求保證人之同意,以杜爭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40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查民法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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