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6 條(信用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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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56 條信用委任:委任他人以其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委任人對受任人負保證責任,第三人不還由委任人代負,無須另簽保證書。
Q · 口頭拜託朋友用他名義借錢給第三人,我要負責嗎?
要。信用委任讓你自動變保證人
依民法第 756 條,只要你委任他人「以他的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給第三人,你就對該受任人負保證責任。第三人不還錢時,受任人可跳過第三人直接向你求償,且不需要任何一張寫著「保證書」的紙——委任關係一成立,保證責任自動附著。
深度解讀
這是整部民法裡最多人踩到卻不知道自己踩到的暗門。你請朋友用他的名字、他的信用去借錢給第三人(典型情境:你要幫親戚週轉,但你信用不夠好,拜託朋友以他的名義去貸款或賒帳給那個親戚),那一刻法律自動把你變成保證人。不是「道義上」的保證,是法律上的保證。親戚不還,債主可以跳過親戚直接找你,你得拿自己的財產去賠。這條最可怕的地方是:它不需要白紙黑字寫「我願意當保證人」。你只要開口拜託朋友「用你的名義」去供給信用,委任關係一成立,保證責任就自動貼在你身上。很多人以為「又沒簽保證書,我怎麼會是保證人」,錯了,這條就是為了抓住這種「以為自己沒責任」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民法 第 52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3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6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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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