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756信用委任

快速跳轉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56 條信用委任:委任他人以其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委任人對受任人負保證責任,第三人不還由委任人代負,無須另簽保證書。

Q · 口頭拜託朋友用他名義借錢給第三人,我要負責嗎?

要。信用委任讓你自動變保證人

依民法第 756 條,只要你委任他人「以他的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給第三人,你就對該受任人負保證責任。第三人不還錢時,受任人可跳過第三人直接向你求償,且不需要任何一張寫著「保證書」的紙——委任關係一成立,保證責任自動附著。

白話解讀

這是整部民法裡最多人踩到卻不知道自己踩到的暗門。你請朋友用他的名字、他的信用去借錢給第三人(典型情境:你要幫親戚週轉,但你信用不夠好,拜託朋友以他的名義去貸款或賒帳給那個親戚),那一刻法律自動把你變成保證人。不是「道義上」的保證,是法律上的保證。親戚不還,債主可以跳過親戚直接找你,你得拿自己的財產去賠。這條最可怕的地方是:它不需要白紙黑字寫「我願意當保證人」。你只要開口拜託朋友「用你的名義」去供給信用,委任關係一成立,保證責任就自動貼在你身上。很多人以為「又沒簽保證書,我怎麼會是保證人」,錯了,這條就是為了抓住這種「以為自己沒責任」的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56 條規定的「信用委任」,指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計算,對第三人供給信用(如貸款、賒帳)者,委任人就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受任人負保證責任。其性質為法律擬制的保證關係,無須另立保證契約即生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口頭拜託朋友用他名字借錢給我親戚,我真的要負責嗎?

是的。民法 756 條不要求書面委任。只要構成「你委任他以他的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保證責任就成立。LINE 訊息、通話紀錄、甚至有證人的口頭委託都算。避免責任的唯一做法,是一開始就明確表態「這是你自己決定借的,跟我無關」並保留紀錄,曖昧的「你幫我一下」正是這條最愛咬的對象。

Q2我是被拜託用名義放款的人,可以同時告主債務人和委任人嗎?

可以。主債務人和委任人(保證人)負連帶或補充關係,你可以一起告或擇一告,實務上通常先對較有資力的一方主張。委任人往往比跑掉的主債務人更好追,很多時候全力鎖定委任人,回收率反而更高。

Q3這條和一般保證(民法 739 條)有什麼不同?

一般保證要有明確的保證契約,雙方合意為某人的債務擔保;信用委任則是「自動附加」的保證,只要委任別人用他名義放款,保證責任自動生效,不需另簽保證書。這是立法者設計的擬制保證關係,門檻比一般保證低很多。

Q4民法 756 條信用委任是什麼?

委任他人以他的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給第三人,委任人對受任人自動負保證責任,是法律擬制的保證關係。

Q5信用委任和一般保證、人事保證差在哪?

信用委任隨委任自動成立不需簽書;一般保證須保證合意;人事保證強制書面且擔保受僱人職務侵害。

Q6什麼叫以該他人之名義及計算?

受任人對外用自己的名字、由自己承擔法律與經濟結果去放款,而非單純代委任人出面。

Q7信用委任的擬制保證是什麼意思?

法律不待當事人另立保證契約,逕將委任人視為保證人,省去任何書面保證手續。

Q8被拜託用名義放款、對方跑了該怎麼追?

蒐證委任關係 → 確認委任人身分 → 寄存證信函載明756條 → 起訴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怎麼證明對方委任我放款?

保留 LINE、email、通話錄音、轉帳紀錄,證明對方主動請託你以你名義供給信用。

Q10信用委任的求償金額怎麼算?

以第三人受領信用所負債務本金為限,加計約定或法定遲延利息,委任人在此範圍內代負保證責任。

Q11我被指為委任人,怎麼抗辯?

檢視是否真有主動請託、對方是否以自己名義及計算放款;缺一不構成,並可援用主債務之時效或清償抗辯。

Q12信用委任 vs 一般保證 哪個對放款人有利?

信用委任對放款人(受任人)更有利,無須委任人另簽保證書即可主張,舉證門檻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信用委任(756)一般保證(739)人事保證(756-1)
成立方式隨委任自動擬制成立須明確保證合意須書面契約
是否需書面不需要部分情形需要強制書面
擔保對象第三人受領信用之債務特定主債務受僱人未來職務侵害
委任人/保證人身分委任人=擬制保證人保證人人事保證人

信用委任(756)

成立方式
隨委任自動擬制成立
是否需書面
不需要
擔保對象
第三人受領信用之債務
委任人/保證人身分
委任人=擬制保證人

一般保證(739)

成立方式
須明確保證合意
是否需書面
部分情形需要
擔保對象
特定主債務
委任人/保證人身分
保證人

人事保證(756-1)

成立方式
須書面契約
是否需書面
強制書面
擔保對象
受僱人未來職務侵害
委任人/保證人身分
人事保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BGB § 778(Kreditauftra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0181105 制定)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56 條規定:「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