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重點摘要民法第 756 條信用委任:委任他人以其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委任人對受任人負保證責任,第三人不還由委任人代負,無須另簽保證書。
Q · 口頭拜託朋友用他名義借錢給第三人,我要負責嗎?
要。信用委任讓你自動變保證人
依民法第 756 條,只要你委任他人「以他的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給第三人,你就對該受任人負保證責任。第三人不還錢時,受任人可跳過第三人直接向你求償,且不需要任何一張寫著「保證書」的紙——委任關係一成立,保證責任自動附著。
這是整部民法裡最多人踩到卻不知道自己踩到的暗門。你請朋友用他的名字、他的信用去借錢給第三人(典型情境:你要幫親戚週轉,但你信用不夠好,拜託朋友以他的名義去貸款或賒帳給那個親戚),那一刻法律自動把你變成保證人。不是「道義上」的保證,是法律上的保證。親戚不還,債主可以跳過親戚直接找你,你得拿自己的財產去賠。這條最可怕的地方是:它不需要白紙黑字寫「我願意當保證人」。你只要開口拜託朋友「用你的名義」去供給信用,委任關係一成立,保證責任就自動貼在你身上。很多人以為「又沒簽保證書,我怎麼會是保證人」,錯了,這條就是為了抓住這種「以為自己沒責任」的人。
民法第 756 條規定的「信用委任」,指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計算,對第三人供給信用(如貸款、賒帳)者,委任人就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受任人負保證責任。其性質為法律擬制的保證關係,無須另立保證契約即生效。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是的。民法 756 條不要求書面委任。只要構成「你委任他以他的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保證責任就成立。LINE 訊息、通話紀錄、甚至有證人的口頭委託都算。避免責任的唯一做法,是一開始就明確表態「這是你自己決定借的,跟我無關」並保留紀錄,曖昧的「你幫我一下」正是這條最愛咬的對象。
可以。主債務人和委任人(保證人)負連帶或補充關係,你可以一起告或擇一告,實務上通常先對較有資力的一方主張。委任人往往比跑掉的主債務人更好追,很多時候全力鎖定委任人,回收率反而更高。
一般保證要有明確的保證契約,雙方合意為某人的債務擔保;信用委任則是「自動附加」的保證,只要委任別人用他名義放款,保證責任自動生效,不需另簽保證書。這是立法者設計的擬制保證關係,門檻比一般保證低很多。
委任他人以他的名義及計算供給信用給第三人,委任人對受任人自動負保證責任,是法律擬制的保證關係。
信用委任隨委任自動成立不需簽書;一般保證須保證合意;人事保證強制書面且擔保受僱人職務侵害。
受任人對外用自己的名字、由自己承擔法律與經濟結果去放款,而非單純代委任人出面。
法律不待當事人另立保證契約,逕將委任人視為保證人,省去任何書面保證手續。
蒐證委任關係 → 確認委任人身分 → 寄存證信函載明756條 → 起訴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保留 LINE、email、通話錄音、轉帳紀錄,證明對方主動請託你以你名義供給信用。
以第三人受領信用所負債務本金為限,加計約定或法定遲延利息,委任人在此範圍內代負保證責任。
檢視是否真有主動請託、對方是否以自己名義及計算放款;缺一不構成,並可援用主債務之時效或清償抗辯。
信用委任對放款人(受任人)更有利,無須委任人另簽保證書即可主張,舉證門檻低。
| 比較面向 | 信用委任(756) | 一般保證(739) | 人事保證(756-1) |
|---|---|---|---|
| 成立方式 | 隨委任自動擬制成立 | 須明確保證合意 | 須書面契約 |
| 是否需書面 | 不需要 | 部分情形需要 | 強制書面 |
| 擔保對象 | 第三人受領信用之債務 | 特定主債務 | 受僱人未來職務侵害 |
| 委任人/保證人身分 | 委任人=擬制保證人 | 保證人 | 人事保證人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